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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一周年发布12起典型案例之八

发布时间:2015-11-19 08:43商业秘密网

  案例八: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考虑到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的情节特别恶劣,法院按最高限额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本案出具伪造证据的证人一并处罚。
  基本案情:
  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是涉案台标的著作权人。爱美德公司擅自将涉案图标结合“travelhouse”英文注册为商标,在其生产的旅行箱包商品上使用,并通过京东公司等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爱美德公司和京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法院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四星图标的侵权商品,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百万元。
  -审法院还作出决定:爱美德公司提交多份虚假关键证据,对其罚款一百万元;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虚假证据,对其罚款十万元;皮革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赵某某出具虚假证据并教唆他人出具虚假证言,对其罚款一万元。
  爱美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爱美德公司、皮革标准化委员会、赵某某分别提起复议申请。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涉案台标构成实质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使用早于涉案台标的使用。一审确定爱美德公司赔偿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二百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还作出决定,维持对爱美德公司、皮革标准化委员会、赵某某的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1.对伪造关键证据行为的处罚程序具有典型意义。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为法院依法处罚伪造证据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爱美德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先使用。法院经过依法调取由行政机关保存的证据,实地调查走访,准确认定了伪造证据的事实。
  考虑到爱美德公司伪造证据的情节特别恶劣,伪造的证据涉及本案的关键事实,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对为西安出具伪造证据的证人一并进行处罚。
  在依法处罚伪造证据行为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特别强调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爱美德公司在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同时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对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有明确要求,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处罚针对的事实关系到爱美德公司提出的上诉审理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为避免在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复议决定中先行认定关键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案件开庭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2、对定额赔偿和酌定赔偿的适用进行了明确区分。根据《著作权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优先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上述两项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使用定额赔偿。不能因为存在定额赔偿规定,就轻易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更不能随意的以法院的酌定代替当事人举证。
  本案原告明确提出了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方法,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据这些证据可以酌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但是一审判决中认为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获利明显已经超过了五十万元法定赔偿限额,因此将在五十万元以上酌情予以确定。上述表述容易使当事人认为法院突破了定额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规定。本案上诉人也将此作为一项上诉理由。(作者:未知,来源:京法网事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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