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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数据电文证据如何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解答(2015)

发布时间:2015-11-18 15:1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近来,有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为统一审判思路,上海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二、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做调查。

  三、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作者:上海高院,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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