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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网页内容编排构成版权意义作品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5-11-17 11:0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一审案号: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号

  二审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网页的内容编排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网站的网页中具有很多公有领域的因素,但涉案网站的首页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网站首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体现了独特构思,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因此,本案是对网页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进行阐述和明析的典型案例。

  案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

  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修改权纠纷案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帕弗洛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用品、办公设备等批发、零售及笔、服装等加工、销售等。2010年3月29日,帕弗洛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网站建设协议一份,2010年4月19日,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传真给帕弗洛公司《三五互联网站设计确认书》一份,要求帕弗洛公司对已制作完毕的网站风格予以查看,测试地址为http://sha.35.com/lubin/bjs/。2010年4月20日,帕弗洛公司验收确认后,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网站进行上载,该网站的首页地址为www.sh-picasso.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

  该网站首页以暗红色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动态效果,伴有铜铃魔法音,并添加背景音乐。帕弗洛公司发现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运营的网站,抄袭仿冒涉案网站,侵犯了帕弗洛公司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艺想公司、欧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帕弗洛公司网页著作权的行为,即删除侵权网页;二、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连带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同);三、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连带赔偿帕弗洛公司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3,000元;四、艺想公司、欧鳄公司共同在《新民晚报》及各自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欧鳄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文体用品、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等。欧鳄公司辩称,其网站由设计师闫英设计,设计内容具有其公司特征;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没有共同侵权的事实及故意,故帕弗洛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帕弗洛公司主张的网页没有独创性,很多内容均已在网络中公开使用。

  艺想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等。艺想公司辩称,其从未设计过任何网站,系借用欧鳄公司的网站进行搭载宣传,其没有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未给帕弗洛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事实。(作者:胡宓 上海知产法院,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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