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2015唯一败诉知识产权案件!(附判决书全文)
本案争议焦点:
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2.被告金仕德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能否成立;3.被告天猫公司是否应对被告金仕德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天猫公司声称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及删除链接的处理,是在原告向本院起诉之后,显然被告天猫公司的行为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被告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天猫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交其因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天猫公司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确定天猫公司对金仕德公司赔偿数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判决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琎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强。
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严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倪振杨、倪雪冬。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易烤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德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嘉易烤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嘉易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浩、葛强和被告金仕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严挺、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雪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易烤公司起诉称:
其于2009年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8000××××.8。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被告金仕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并销售侵犯原告ZL20098000××××.8专利权的产品。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之中。(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