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十大陷阱
金灿灿的前景,黑洞洞的陷阱,万般无奈的心境,这就是当今律师行业的真实写照。先姑且不论金灿灿的前景,结合笔者多年实际执业经验,本文着重总结出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十大陷阱,以期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消除陷阱之良策,以摆脱律师执业过程中种种万般无奈的心境。
取证陷阱
证据乃诉讼之王,在法治社会里,打官司亦形象地被称为“打证据”。律师帮助当事人打官司,调查取证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现行法律却“无意之间”给律师设置了取证陷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过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里的“同意”就是律师碰到的第一个陷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当今中国人的普通人文哲学。法律如此规定,等于给律师开了一张空头支票,收集证据有点象石缝里种庄稼——有种无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已经被法律降格为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等同了。在如此规定之下,律师收集证据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与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阻力巨大的事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就实质得多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一系列规定使得律师的取证,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律师的取证同公、检、法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位置。有人会说,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但是,事实是律师连调查普通证人都得经过“同意”。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又有几个人能得到“同意”呢?
伪证罪陷阱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证、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证和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条款被许多人评价为法律给予公诉机关的、高悬于律师头顶的尚方宝剑。从这一形象的比拟就可以看出,伪证罪的设立成为了律师执业过程中又一个不可回避的陷阱。
不可否认,伪证罪的设立对少数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的不法律师起到了极大的惩治与威慑作用。但是,伪证罪是一把锋利的“双韧剑”,此项立法已经使许多律师或身陷牢狱,或无端被抓,或被“双规”,或对刑事案件望而却步。在事关被告人生命权或自由权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改造时被捕,其中多数都与所谓伪证罪有关。如此伪证闹剧现在仍呈漫延之势。(作者:徐州律师,来源:法律小帮)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