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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5-11-09 10:0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该解除是指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技能问题)和第41条(单位裁员)解除,而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是不受限制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累计病休时间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12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累计病休时间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24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30个月

  (三)特种疾病的医疗期。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 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张某1997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月调到A公司工作。2004年2月1日首次患病,因支气管病休假,3月1日康复上班。2004年11月1日又患肺气肿住院。问张某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首先,2004年2月1日距离1997年12月在10年以下;张某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故张某在2004年2月1日-2005年1月31日间的医疗期为6个月。

  张某在12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内因支气管炎休假1个月;因肺气肿休假3个月,共计4个月时间。张某的4个月休假在2005年的1月31日一笔勾销,而后从2005年2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的期间,张某可以继续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

(作者:彭巍律师,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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