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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发布时间:2015-11-06 10:3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案例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

  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

  后来,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法院受理后,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分析

  郑州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赵洪印说,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未知,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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