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案例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因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法官分析
赵洪印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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