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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借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5-11-06 10:3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案例

  钱某诉称,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不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亦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

  陈鹏涛解释说,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本案中1500万元借款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约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及未约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释。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与他人串通,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转移财产。

  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未知,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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