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林与吴云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1-05 08:26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导读】被告吴云娣以“hoho185”的网名,在淘宝上开设名为“以纯,美特斯邦威,唐狮”的网店,未经“以纯”商标注册权人郭东林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以纯”、“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使用“正品代购”,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且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15000元。
委托代理人王德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龙丽,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云娣。
委托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戴济平,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郭东林诉被告吴云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东林的委托代理人陈龙丽,被告吴云娣的委托代理人黄叙丰、戴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东林诉称:其是“以纯”、“YISHion”商标的注册权人,“以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吴云娣以“hoho185”的网名,在淘宝上开设店名为“以纯,美特斯邦威,唐狮”的网店,未经郭东林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以纯”、“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正品代购”,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东林授权开设的,侵犯了郭东林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吴云娣:1、立即停止未经授权在淘宝网销售带有“以纯”和“YISHion”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2、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用1049元,合计521049元。
被告吴云娣辩称:1、其开设的网店并不是以销售“以纯”系列服装为目的,之所以会在网店销售,是因为郭东林提供给以纯门店的产品不予退货,有些门店和吴云娣联系后就将滞销产品交其打折后出售,数量很少,也没有利润。吴云娣也不知道这种行为会侵犯郭东林的商标权;2、吴云娣收到传票后已将网店注销,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3、吴云娣销售的以纯服装都是正品,不构成侵权,销售数量也少,没有获利也没有造成损失,请求驳回郭东林的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郭东林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公证书5份,内容为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证明,证明郭东林是“以纯”“YISHion”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中国商标网中驰名商标认定的网页页面,证明“以纯”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3、电子投诉记录,证明淘宝公司受理郭东林的投诉,并对侵权链接作出相应处理;
4、披露吴云娣信息的邮件,证明淘宝公司在对侵权链接作出处理后,提供吴云娣在淘宝网注册时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5、公证书及光盘,证明吴云娣在淘宝店铺上擅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标识的服装,给郭东林造成重大损失,且极大的损害了郭东林的商标商誉;
6、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郭东林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及律师费的事实。
7、民事判决书,证明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擅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标识的服装侵犯了郭东林的商标专用权,侵权人必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损失。(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锡知民初字第0024号
原告郭东林。委托代理人王德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龙丽,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云娣。
委托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戴济平,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郭东林诉被告吴云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东林的委托代理人陈龙丽,被告吴云娣的委托代理人黄叙丰、戴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东林诉称:其是“以纯”、“YISHion”商标的注册权人,“以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吴云娣以“hoho185”的网名,在淘宝上开设店名为“以纯,美特斯邦威,唐狮”的网店,未经郭东林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以纯”、“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正品代购”,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东林授权开设的,侵犯了郭东林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吴云娣:1、立即停止未经授权在淘宝网销售带有“以纯”和“YISHion”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2、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用1049元,合计521049元。
被告吴云娣辩称:1、其开设的网店并不是以销售“以纯”系列服装为目的,之所以会在网店销售,是因为郭东林提供给以纯门店的产品不予退货,有些门店和吴云娣联系后就将滞销产品交其打折后出售,数量很少,也没有利润。吴云娣也不知道这种行为会侵犯郭东林的商标权;2、吴云娣收到传票后已将网店注销,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3、吴云娣销售的以纯服装都是正品,不构成侵权,销售数量也少,没有获利也没有造成损失,请求驳回郭东林的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郭东林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公证书5份,内容为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证明,证明郭东林是“以纯”“YISHion”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中国商标网中驰名商标认定的网页页面,证明“以纯”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3、电子投诉记录,证明淘宝公司受理郭东林的投诉,并对侵权链接作出相应处理;
4、披露吴云娣信息的邮件,证明淘宝公司在对侵权链接作出处理后,提供吴云娣在淘宝网注册时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5、公证书及光盘,证明吴云娣在淘宝店铺上擅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标识的服装,给郭东林造成重大损失,且极大的损害了郭东林的商标商誉;
6、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郭东林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及律师费的事实。
7、民事判决书,证明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擅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标识的服装侵犯了郭东林的商标专用权,侵权人必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损失。(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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