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丽”状告淘宝网店侵权 被告被判为侵权赔偿2万
发布时间:2015-11-04 16:35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导读】网店店主阿军(化名)在淘宝上开设名为“某某直销网”的网店,并在网店上大量销售侵犯“百丽”、“BELLE”、“Tata”等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玉林市中院判决阿军停止在“某某直销网”上销售侵犯丽华、百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鞋子 ,赔偿经济损失20504元。
此案系市中院近年来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鞋业品牌“百丽”状告某淘宝网店销售的女鞋侵权,此淘宝网店登记的开办人则称,网店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的,此事与其无关……
近日,市中院对这两起在淘宝网销售商品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据介绍,这是近年来该院在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百丽”告淘宝网店侵权 索赔10万元
日前,博白县的阿军(化名)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状告他的是鞋业品牌“百丽”。
“百丽”称,阿军在淘宝网开的“某某直销网”店铺,长期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批发及零售的销售形式大量销售侵犯其授权享有的“百丽”、“BELLE”及“BeLLE” 商标独占使用权及自身获得的“TATA他她”、“Tata”的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阿军所销售的侵犯他们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均为劣质商品,给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此,“百丽”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停止侵权的行为,赔偿两案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全程公证网购两双女鞋 作呈堂证据
在庭审中,“百丽”出示了多达11份的证据:“百丽”、“BELLE”及“BeLLE”商标专用权人丽华公司委托百丽公司制止侵权的公证书,淘宝网站的证明材料,内容为原告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阿里旺旺的截屏)等。
在呈堂证据中,最为直接的证据要数两双女鞋,一双鞋内标有“BELLE”商标,另一双则标有“Tata”商标。
而这两双女鞋的由来颇费周折,去年1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百丽”的申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百丽”委托代理人现场操作,在淘宝网站的“某某直销网”店铺,并通过支付宝付款购买女鞋两双(“百丽”鞋一双价格为268元、“天美意”鞋一双价格为236元)。网上订购完成后,去年3月10日,公证员及“百丽”的代理人一起现场收取包裹验收,并由公证员对箱子进行了封存。公证处为此制作成一份公证书。
“百丽”认为,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阿军经营了“某某直销网”,在网店上所销售的涉案女鞋侵害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自己长期在广东打工 不是网店开办人
对于“百丽”所说的侵权,阿军反驳说,其长年在广东打工,并没有在淘宝网上开过网店,更没有销售过“百丽”在诉状中所说的商品,不存在侵犯“百丽”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将他列为被告根本不合适。
阿军还说,其身份证曾经在2008年丢失过,在派出所进行过挂失,可能是别人捡到身份证后以他的名字开设网店营销。
阿军当庭提供的证据是一份4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与上述证人一直以来一起在广州市某鞋业工厂做工。但当天的庭审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对此,“百丽”认为,阿军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另外,淘宝网是实名制,在淘宝开店需要用身份证,所开的银行账户也是本人进行才可以的,不是随意用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冒充开店。(作者:陈梅 邓莉,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此案系市中院近年来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鞋业品牌“百丽”状告某淘宝网店销售的女鞋侵权,此淘宝网店登记的开办人则称,网店是因其曾丢失身份证而被他人冒用姓名开设的,此事与其无关……
近日,市中院对这两起在淘宝网销售商品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据介绍,这是近年来该院在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出现的新型案件。
“百丽”告淘宝网店侵权 索赔10万元
日前,博白县的阿军(化名)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状告他的是鞋业品牌“百丽”。
“百丽”称,阿军在淘宝网开的“某某直销网”店铺,长期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批发及零售的销售形式大量销售侵犯其授权享有的“百丽”、“BELLE”及“BeLLE” 商标独占使用权及自身获得的“TATA他她”、“Tata”的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阿军所销售的侵犯他们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均为劣质商品,给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此,“百丽”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停止侵权的行为,赔偿两案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因商标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全程公证网购两双女鞋 作呈堂证据
在庭审中,“百丽”出示了多达11份的证据:“百丽”、“BELLE”及“BeLLE”商标专用权人丽华公司委托百丽公司制止侵权的公证书,淘宝网站的证明材料,内容为原告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阿里旺旺的截屏)等。
在呈堂证据中,最为直接的证据要数两双女鞋,一双鞋内标有“BELLE”商标,另一双则标有“Tata”商标。
而这两双女鞋的由来颇费周折,去年1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百丽”的申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百丽”委托代理人现场操作,在淘宝网站的“某某直销网”店铺,并通过支付宝付款购买女鞋两双(“百丽”鞋一双价格为268元、“天美意”鞋一双价格为236元)。网上订购完成后,去年3月10日,公证员及“百丽”的代理人一起现场收取包裹验收,并由公证员对箱子进行了封存。公证处为此制作成一份公证书。
“百丽”认为,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阿军经营了“某某直销网”,在网店上所销售的涉案女鞋侵害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自己长期在广东打工 不是网店开办人
对于“百丽”所说的侵权,阿军反驳说,其长年在广东打工,并没有在淘宝网上开过网店,更没有销售过“百丽”在诉状中所说的商品,不存在侵犯“百丽”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将他列为被告根本不合适。
阿军还说,其身份证曾经在2008年丢失过,在派出所进行过挂失,可能是别人捡到身份证后以他的名字开设网店营销。
阿军当庭提供的证据是一份4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其与上述证人一直以来一起在广州市某鞋业工厂做工。但当天的庭审没有证人出庭作证。
对此,“百丽”认为,阿军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另外,淘宝网是实名制,在淘宝开店需要用身份证,所开的银行账户也是本人进行才可以的,不是随意用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冒充开店。(作者:陈梅 邓莉,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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