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糊涂卖假酒 被处罚款又赔偿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不义之财,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黑手伸向城郊、乡镇,而当地的一些小商小贩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蝇头小利稀里糊涂触犯法律,结果损失惨重,后悔不已。
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分别作出处理,一起案件的被告吴峰(化名)在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5000元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另一起案件的被告林宏、周胜(均为化名),也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1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主动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古井贡酒撤诉。
超市贩卖假冒古井贡酒
2014年9月,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铜陵县某镇吴峰经营的自选超市内发现5瓶献礼版古井贡酒。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该5瓶酒均属假冒古井贡酒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献礼版古井贡酒。该酒是吴峰从同村一位老太太手里购得,购进8瓶,每瓶60元,案发时已销售3瓶,销售价是每瓶80元。据此,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未销售的侵权白酒5瓶,罚款5000元。
今年5月15日,古井贡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吴峰。铜陵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古井贡酒公司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侵犯商标专用权被罚万元
林宏是一位残疾人,他和周胜合伙在铜陵县某镇经营一家小超市。2014年,周胜从他人处购进72瓶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白酒,26瓶“五年”古井贡酒。
2014年10月,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了这个情况,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侵犯了公司商标专用权。同年11月,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宏、周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未销售的侵权白酒献礼版古井贡酒71瓶、“五年”古井贡酒26瓶,罚款10000元。今年5月15日,古井贡酒公司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周胜、林宏,侵犯商标专用权。审理中,林宏称他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但又没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林宏、周胜赔偿古井贡酒公司8000元。
无合法进货票据认定侵犯商标权
在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方均提出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但又没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对此能否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呢?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过错推定方式。即不以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际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除非行为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在上述两案中,销售方均未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那么上述两案的被告均已受到行政处罚,法院为何还要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呢?我国的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所以,两案中的被告方虽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但原告方仍然可以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黄冬松,来源:安徽法制报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分别作出处理,一起案件的被告吴峰(化名)在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5000元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另一起案件的被告林宏、周胜(均为化名),也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1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主动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古井贡酒撤诉。
超市贩卖假冒古井贡酒
2014年9月,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铜陵县某镇吴峰经营的自选超市内发现5瓶献礼版古井贡酒。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该5瓶酒均属假冒古井贡酒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献礼版古井贡酒。该酒是吴峰从同村一位老太太手里购得,购进8瓶,每瓶60元,案发时已销售3瓶,销售价是每瓶80元。据此,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未销售的侵权白酒5瓶,罚款5000元。
今年5月15日,古井贡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吴峰。铜陵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古井贡酒公司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侵犯商标专用权被罚万元
林宏是一位残疾人,他和周胜合伙在铜陵县某镇经营一家小超市。2014年,周胜从他人处购进72瓶古井贡酒献礼版原浆白酒,26瓶“五年”古井贡酒。
2014年10月,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了这个情况,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侵犯了公司商标专用权。同年11月,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宏、周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未销售的侵权白酒献礼版古井贡酒71瓶、“五年”古井贡酒26瓶,罚款10000元。今年5月15日,古井贡酒公司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周胜、林宏,侵犯商标专用权。审理中,林宏称他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但又没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林宏、周胜赔偿古井贡酒公司8000元。
无合法进货票据认定侵犯商标权
在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方均提出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但又没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对此能否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呢?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过错推定方式。即不以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际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除非行为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在上述两案中,销售方均未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那么上述两案的被告均已受到行政处罚,法院为何还要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呢?我国的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所以,两案中的被告方虽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但原告方仍然可以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黄冬松,来源:安徽法制报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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