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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判例翻译】微软诉摩托罗拉FRAND原则案二审判决书II

发布时间:2015-10-30 09:03商业秘密网
  (四)损害赔偿金
  在它JMOL的请求中,摩托罗拉认为关于其主张的一部分损害赔偿金即律师费和维护禁令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Noerr-Pennington主义排除任何其中的判予。此外,摩托罗拉坚持认为华盛顿法独立地排除将辩护一个单独诉讼的律师费的获得作为损害赔偿金的一个要素。
  1、Noerr-Pennington
  Noerr-Pennington主义保护个人免于承担参与到诉讼的责任。该主义起源于两个最高法院的反垄断案(认为《第一修正案》的请愿书条款依据《谢尔曼法》禁止“试图说服法律或政府采取特定诉讼的强加责任”)。[28] Noerr-Pennington原则从此被扩大以确保“请求政府任何部门的人”包括法院“免于因请愿行为产生的责任”[29]。
  然而,该主义没有使一方免于发展成违约行为的诉讼。[30]许多法院已经认为,并且至少有一个法院强调Noerr-Pennington不保护专利持有人主张权利违反承诺而不实施那些权利而产生的责任。[31]更加特别的是,除了Robart法官的判定,至少两个地区法院的判定,已经认为Noerr-Pennington不保护专利持有人因违反它的协定而同RAND费率许可的意愿人谈判,提起侵权诉讼的责任。[32]在处理一个同本案十分类似的争议时,华盛顿地区法院做了以下论述:
  尽管《第一修正案》保护摩托罗拉请求法院实施它的专利的权利,苹果的违约诉求是建立在下述理论上:即摩托罗拉以合约形式同意直到它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款给苹果一个许可,它才会实施它的专利权。换句话说,苹果认为摩托罗拉通过合同放弃了一部分它的上诉权。使用Noerr-Pennington主义禁止苹果实施合同是不合适的。[33]
  此外,FTC最近在就公众对谷歌和摩托罗拉计划同意的协议评论的答辩中,详细表述了Noerr-Pennington争论。[34]一些评论者关心因谷歌和摩托罗拉主张禁令和排除命令而施加的责任会违反《第一修正案》。FTC不同意。委员会“认为争议中的FRAND承诺“阻止针对它的SEPs自愿的被许可人主张禁令或排除命令”,仅要求那些作出承诺以维护他们”。[35]
  我们对此表示同意。“因为Noerr-Pennington主义不是在请求条款中发展的,它的范围仅延伸到有必要操控……明显地违反《第一修正案》”。[36]实施一个合约承诺以阻止诉讼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如果它违反的话,解决诉讼的每个方案将不能作为违反Noerr-Pennington执行。[37]正如我们在Microsoft I中解释的那样,表示“将这种全面承诺”作为RAND协议的专利持有人“至少会争论地确保专利持有人将不会采取措施以禁止潜在的用户使用专利材料,例如主张禁令,但是反而会提供与制定的承诺相一致的许可”。
  陪审团认为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主张禁令救济违反了摩托罗拉的合约式的RAND义务。Noerr-Pennington主义没有使摩托罗拉免于承担因违反承诺的责任。[38]
  2、华盛顿法律
  摩托罗拉认为微软不能被授予作为损害赔偿金的律师费,因为“华盛顿法院传统地遵循在没有合同、法律或确认公平的例外下不判予律师费作为成本的美国规则”。RAND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费;微软已经认为对律师费的判予没有法律根据;并且华盛顿法院只有在有限公平例外下才承认,摩托罗拉认为本案中没有一个这种情况。[39]
  然而,摩托罗拉的辩论在判决本案中作为损害赔偿金判予的律师费的合适性时省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本案争议的费用不是在现在的违约诉讼而是在认为已经违反了RAND协议的辩护禁令诉讼中产生的。主张的费用因此不同于被美国规则所一般禁止的同样案件的费用。正因为现在的诉讼缺乏独立性并且是由违约行为引发,它们最后具有可获得的必然的合约损害赔偿金(在违约诉讼中的那种一般可补偿的损害赔偿金)特征。[40](作者:刘迪,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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