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百度VS搜狗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发布时间:2015-10-29 09:10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4135号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健、望开雄,被告搜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是百度网(www.baidu.com)的经营者,百度搜索引擎在中文互联网市场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搜狗公司乃搜狗输入法的开发者,且搜狗公司经营搜狗搜索引擎网站www.sougou.com。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公司发现,搜狗公司利用其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针对百度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上网用户在安装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后,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关键词,在搜索栏下方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下拉菜单覆盖和隐藏了百度搜索引擎的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任何词会自动跳转到搜狗公司经营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百度公司就上述行为向搜狗公司发送了律师函,但上述行为仍在继续。
百度公司认为,搜狗公司的上述行为,故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搭便车以劫持百度公司流量,对百度搜索引擎具有针对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狗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www.sogou.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0万元。
被告搜狗公司辩称,搜狗公司“灵犀”输入法产品向用户提供搜索候选服务,不构成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灵犀”输入法的搜索候选服务为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相结合的创新产物,实现了用户通过输入法产品,在全环境下自主选择,随时调用搜索引擎的便利性,使用户获取信息更简单,不存在针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输入法同行业的其他产品,如谷歌输入法、必应输入法、百度输入法,均在输入法产品中提供搜索候选服务,这表明输入法产品集成搜索功能的行业发展必然趋势,而且至少也表明了百度对于这种服务模式的认可。
第三,在不同环境下,“灵犀”输入法对搜索候选是否展现进行了不同的设定,如:系统环境、搜索环境默认展现搜索候选,聊天环境、写作环境仅仅针对新闻类热词、专有名词展现搜索候选,购物环境和网页环境默认不展现搜索候选。即“灵犀”输入法并不存在专门针对百度展现搜索候选的恶意情形。
第四,在任何环境下,用户都可以通过点击空格键输入文字上屏(被输入到搜索栏),或通过输入法中的“1、2、3”数字选择输入联想词上屏,或点击搜索候选区域中的“输入”键输入候选词上屏。即搜索候选仅是“灵犀”输入法的增值服务,并不影响用户对输入法核心输入功能的使用,也当然不会干扰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使用。
第五,搜狗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灵犀”输入法产品内提供搜索候选增值服务,属于搜狗公司经营自主权范畴。且一般用户基于常识就能识别搜索候选为搜狗公司提供,不存在百度所谓的用户将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混淆为百度搜索结果的可能性。
第六,“灵犀”输入法从安装过程到具体使用中,都多处向用户提示搜索候选由搜狗公司提供,且多处为用户设置了便捷的选择方式,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搜索候选功能,“灵犀”输入法在功能设置上已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作者:未知,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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