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的专利技术(设计)方案即可任性实施? 五种情形不可以!
发布时间:2015-10-16 11:18商业秘密网
编者按:庞大的专利文献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据说,全世界新技术的90-95%是首先发表在专利文献中的,在研究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工作时间60%,节省研究费用40%。很多人将法律上已处于失效状态的专利视为免费的午餐,认为既然法律不再保护失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那失效专利的技术(设计)方案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自由实施了,但这种想法其实存在很大风险。
下面以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作为切入点探究:
一、因保护期届满失效的专利
我国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十年。发明专利保护期届满,专利权终止,其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再受该专利权的限制应无问题。
实用新型同一技术方案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届满,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技术方案进入了公有领域,因为有可能在同一技术方案上还存在发明专利权,虽然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十年已满,但不代表受发明专利权保护的那二十年期限也已到期。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设计方案,往往在同一设计方案上除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还有其他权利的存在,例如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或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只能代表专利权的失效,不代表所述设计方案不再受附着于其上的其他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不受专利权保护了不等于可以开始不受限制地实施该设计方案。
综上,保护期届满的专利除发明专利外,其他都不必然会成为任性实施该技术(设计)方案的时间界限。
二、因未缴纳年费失效的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的,专利权终止,即不交保护费就得不到保护。据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有效期只有三到四年,发明专利也不过六年左右,其中绝大多数的专利权都是因未缴纳年费导致权利终止而无效的。
虽然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在专利申请日前没有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公开,但实际上,受审查制度、审查水平及申请策略等因素限制,在同一技术方案上有两个或多个专利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仅以其中一个专利权(尤其是申请在后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就认为可免费实施所涉技术方案,无疑是向其他仍保持有效的专利权的枪口上撞。
此外,未按期缴纳年费的情形还分有意和无意,如果是因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无意原因而导致未缴纳年费的,专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权利。
所以,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专利也不必然可以任性实施。
三、因主动放弃失效的专利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在该情况下,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与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无缝对接,任何人都不应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了,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就进入公有领域了,因为在后面接力的还有一个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虽然现实中主动放弃专利权的事例并不常见,但在法律上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使专利权失效的方式。如果恶意地放弃专利权,在法律上是有救济途径的,例如,专利权人将所拥有的专利转让或独占许可给他人,获取利益后以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损害他人,或者权利人将正处于权属纠纷的专利权放弃以致损害到他人利益等,上述被恶意放弃专利权损害权益的相对人,可以通过正当的救济途径恢复被放弃的权利。
所以,即使专利权被放弃,也不必然会可以任性实施。(作者:刘兴彬律师,来源:知产库)
下面以导致专利失效的原因作为切入点探究:
一、因保护期届满失效的专利
我国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十年。发明专利保护期届满,专利权终止,其技术方案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实施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再受该专利权的限制应无问题。
实用新型同一技术方案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届满,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其技术方案进入了公有领域,因为有可能在同一技术方案上还存在发明专利权,虽然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十年已满,但不代表受发明专利权保护的那二十年期限也已到期。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设计方案,往往在同一设计方案上除存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还有其他权利的存在,例如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或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只能代表专利权的失效,不代表所述设计方案不再受附着于其上的其他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不受专利权保护了不等于可以开始不受限制地实施该设计方案。
综上,保护期届满的专利除发明专利外,其他都不必然会成为任性实施该技术(设计)方案的时间界限。
二、因未缴纳年费失效的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的,专利权终止,即不交保护费就得不到保护。据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有效期只有三到四年,发明专利也不过六年左右,其中绝大多数的专利权都是因未缴纳年费导致权利终止而无效的。
虽然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即在专利申请日前没有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公开,但实际上,受审查制度、审查水平及申请策略等因素限制,在同一技术方案上有两个或多个专利权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仅以其中一个专利权(尤其是申请在后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就认为可免费实施所涉技术方案,无疑是向其他仍保持有效的专利权的枪口上撞。
此外,未按期缴纳年费的情形还分有意和无意,如果是因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无意原因而导致未缴纳年费的,专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权利。
所以,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专利也不必然可以任性实施。
三、因主动放弃失效的专利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在该情况下,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与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无缝对接,任何人都不应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了,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就进入公有领域了,因为在后面接力的还有一个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虽然现实中主动放弃专利权的事例并不常见,但在法律上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使专利权失效的方式。如果恶意地放弃专利权,在法律上是有救济途径的,例如,专利权人将所拥有的专利转让或独占许可给他人,获取利益后以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损害他人,或者权利人将正处于权属纠纷的专利权放弃以致损害到他人利益等,上述被恶意放弃专利权损害权益的相对人,可以通过正当的救济途径恢复被放弃的权利。
所以,即使专利权被放弃,也不必然会可以任性实施。(作者:刘兴彬律师,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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