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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查处翱翼汽车电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15-10-16 11:16商业秘密网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5年9月10日
  处罚结果:销毁侵权软件,并处罚款20万元
  2008年3月,上海科世达--华阳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在获得Kostal纹波防夹系统源代码在中国境内使用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后,自行研发了Kostal无钥匙进入系统源代码。为确保核心技术信息不外泄,科世达公司制定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员工手册》等相关保密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附件C(保密协议)。在2013、2014年度中,科世达公司利用上述两项源代码研发电子产品销售额共计3.7亿元,获利近1000万元。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高志彪于2002年7月起就职于科世达公司,并先后担任产品开发工程师、电子开发主管、电子产品研发中心副经理、电子产品市场总监等职务,掌握科世达公司Kostal纹波防夹系统源代码和Kostal无钥匙进入系统(PEPS)高频模块源代码等核心信息。高志彪在2011年6月离职时,将上述文件复制带走,并成立上海翱翼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将上述模块源代码作为其核心技术进行对外合作、销售,先后获利共计11.5万元。
  2015年3月,科世达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翱翼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局立案后,就科世达公司与翱翼公司的源代码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认定两家公司两个模块的源代码相似度超过84.92%。
  该局根据其调查结果认定,翱翼公司明知Kostal纹波防夹系统源代码、Kostal无钥匙进入系统高频模块源代码,为高志彪在公司成立之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的科世达公司商业秘密,却仍然使用此商业秘密进行对外合作、销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之行为。
  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翱翼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将载有Kostal纹波防夹系统源代码、Kostal无钥匙进入系统高频模块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软件,并处罚款。
  案件办理期间,翱翼公司未作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此外,办案机关还在同一文书中,对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3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
  点评一:商业秘密案保密性的认定
  要主张对方侵犯商业秘密,就必须另行证明采取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商业秘密案件不断发生,并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商业秘密的内容不断发生变化,除了传统的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以客户名单、网络注册用户名、实验数据、客户订单、采购信息、软件源代码(如本案)等为内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表现形式多样化,除了员工跳槽(如本案)、竞争对手“卧底”等传统形式,还有图纸模具被克隆、黑客植入盗窃、财务信息披露等诸多新的形式。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商业秘密案件的认定存在如下难点:
  一是如何确认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的认定要求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手段,即保密措施的强度达到了合理的程度,如将保存涉密信息载体的场所隔离并设置警卫、接触涉密信息需要申请相应的权限等。相反,如果将一些需要保密的材料标明“保密”但又随意堆放在他人可以随意参观、出入的办公场所,就不能认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保密手段的可靠性是相对的,并不苛求权利人采取天衣无缝的极端保密措施。因此,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使得他人以合法手段难以取得相关信息,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
  二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范围明显过宽的保密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虽然很多企业都有和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的意识,但往往误以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越宽越好,如“离职后不得泄露、利用在本公司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经营信息”等。事实上,此类约定将商业秘密范围无限扩大,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一般信息也纳入保护范围,真正的核心的商业秘密内容却因为范围不明而无法得到行政或司法保护。(作者:案评人 于平,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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