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授权证书和防伪商标
发布时间:2015-10-16 11:15商业秘密网
珠海市检察院承办案件再次入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珠检之窗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汉城、陈荷,实习生郑泽聪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4年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例。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的马×军、孙×珍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位列该十大典型案例第七位,这也是我省检察系统唯一入选的案例。
经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马×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马X军、孙X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造假公司通过层层伪装,获得全国各地40多家车行的信任,成为其代理商,其中还分为省级代理、市级代理等不同等次。
据了解,由于案件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保障案件质量,珠海市检察院及高新区检察室领导高度重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派员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发现广州公安机关同样对本案当事人予以立案的情况后,及时督促珠海公安机关同广州公安机关协商,按照管辖规定予以并案侦查。
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扎实梳理好每一项证据,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予以有力的回应,并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简称“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是假冒注册商标。而如何判断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就要看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统一分类。据了解,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采用该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在本案中,三星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含“导航仪”,而被告人辩称其销售带有“S∧MSUNG”标识的产品是“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与“导航仪”不是同一商品。检察官引用尼斯协定,认为二者均属于协定中的“通讯导航设备”,属于“同一商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出庭意见,一审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孙×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高新检察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继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获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后,再次入选2014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十大典型案例的案例。(作者:未知,来源:羊城晚报转载自新浪新闻中心)
珠检之窗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汉城、陈荷,实习生郑泽聪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4年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例。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的马×军、孙×珍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位列该十大典型案例第七位,这也是我省检察系统唯一入选的案例。
经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马×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马X军、孙X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造假公司通过层层伪装,获得全国各地40多家车行的信任,成为其代理商,其中还分为省级代理、市级代理等不同等次。
据了解,由于案件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保障案件质量,珠海市检察院及高新区检察室领导高度重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派员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发现广州公安机关同样对本案当事人予以立案的情况后,及时督促珠海公安机关同广州公安机关协商,按照管辖规定予以并案侦查。
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扎实梳理好每一项证据,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予以有力的回应,并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简称“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是假冒注册商标。而如何判断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就要看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统一分类。据了解,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采用该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在本案中,三星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含“导航仪”,而被告人辩称其销售带有“S∧MSUNG”标识的产品是“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与“导航仪”不是同一商品。检察官引用尼斯协定,认为二者均属于协定中的“通讯导航设备”,属于“同一商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出庭意见,一审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孙×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高新检察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继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获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后,再次入选2014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十大典型案例的案例。(作者:未知,来源:羊城晚报转载自新浪新闻中心)
- 上一篇:假冒名牌不死 自主品牌难活
- 下一篇:晋商品牌的三次浪潮
相关阅读: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