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新闻作品侵权纠纷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15-10-15 10:05商业秘密网
日前,海淀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新闻作品侵权纠纷。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区别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独特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闻报道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对于何为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对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转载者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二是著作权归属问题。新闻报道类作品一般是由新闻记者采写,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职务作品,且媒体与记者间会针对作品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进行约定,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首先需要厘清记者与媒体间各自享有的著作权,这使得新闻报道类作品权利归属变得复杂,而转载者也往往利用这一点对原创媒体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问题即原告适格问题提出质疑。
三是免责或减责事由能否成立的问题。转载者在其侵权行为被原告公证固定后,通常会以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享有来自原告或第三方的授权作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对于前两种抗辩事由,通常因为法律规定条件难以满足而不能产生抗辩效果。对于享有授权则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转载者所转载的新闻报道作品类型没有包含在权利人授权范围内;或者虽然包含在授权范围内,但已经超过了授权期限;又或者涉案新闻作品虽然转载自授权方,但授权方也是侵权转载者,而被告误以为授权方对该新闻作品享有相应权利等。
四是侵害的著作权权利类型问题。原创媒体与转载者对于财产性权利通常只存在数额大小争议,但对于人身权性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存在侵权与否的争议,例如转载者只标明记者姓名未标明媒体名称是否侵犯署名权,只修改了题目未修改内容是否侵犯了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
五是赔偿额度问题。首先,转载者会抓住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的时效性和客观性等特点,认为该类作品影响力持续时间短,独创性程度低,应较一般文字作品进行区别化对待,而原创媒体则认为创作一篇新闻报道作品要经过采访、编辑、写作,作品背后不仅有汗水更有智慧和独特表达,因此应该同等对待。其次,原创媒体认为要支付记者工资,提供物质条件,付出了较大成本,而转载者付出的成本几乎为零,却依然得到了可观的广告收益,且转载者的这一行为也间接导致其权利贬值,利益减少,如果赔偿额度过低,显然有失公平正义,而转载者则认为,原创者收益的多少和自己转载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极其有限,不应该作为考虑因素。(作者:未知,来源:整理自朝阳法院网,原文《新闻作品转载成风,原创媒体不再沉默》)
一是新闻报道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对于何为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对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转载者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二是著作权归属问题。新闻报道类作品一般是由新闻记者采写,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职务作品,且媒体与记者间会针对作品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进行约定,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首先需要厘清记者与媒体间各自享有的著作权,这使得新闻报道类作品权利归属变得复杂,而转载者也往往利用这一点对原创媒体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问题即原告适格问题提出质疑。
三是免责或减责事由能否成立的问题。转载者在其侵权行为被原告公证固定后,通常会以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享有来自原告或第三方的授权作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对于前两种抗辩事由,通常因为法律规定条件难以满足而不能产生抗辩效果。对于享有授权则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转载者所转载的新闻报道作品类型没有包含在权利人授权范围内;或者虽然包含在授权范围内,但已经超过了授权期限;又或者涉案新闻作品虽然转载自授权方,但授权方也是侵权转载者,而被告误以为授权方对该新闻作品享有相应权利等。
四是侵害的著作权权利类型问题。原创媒体与转载者对于财产性权利通常只存在数额大小争议,但对于人身权性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存在侵权与否的争议,例如转载者只标明记者姓名未标明媒体名称是否侵犯署名权,只修改了题目未修改内容是否侵犯了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
五是赔偿额度问题。首先,转载者会抓住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的时效性和客观性等特点,认为该类作品影响力持续时间短,独创性程度低,应较一般文字作品进行区别化对待,而原创媒体则认为创作一篇新闻报道作品要经过采访、编辑、写作,作品背后不仅有汗水更有智慧和独特表达,因此应该同等对待。其次,原创媒体认为要支付记者工资,提供物质条件,付出了较大成本,而转载者付出的成本几乎为零,却依然得到了可观的广告收益,且转载者的这一行为也间接导致其权利贬值,利益减少,如果赔偿额度过低,显然有失公平正义,而转载者则认为,原创者收益的多少和自己转载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极其有限,不应该作为考虑因素。(作者:未知,来源:整理自朝阳法院网,原文《新闻作品转载成风,原创媒体不再沉默》)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