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炸弹到底离我们有多远?
2015年9月30日15时50分起,广西柳城县车站、市场、医院等多处陆续发生爆炸,据初步判断,爆炸由多个装在快递包裹中的爆炸装置引发。
汽车炸弹、包裹炸弹这些在电影里、其他国家经常出现的情景在我们看来似乎很遥远,然而柳城的爆炸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目前还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恐怖袭击或者普通刑事案件,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包裹炸弹离我们真的不是那么遥远。
有消息称,爆炸装置并非通过正规物流公司、快递公司邮寄,而是嫌疑人自行投放或者雇人投放。但无论爆炸物是通过何种方式投放的,这次爆炸给我们提了个醒,快递炸弹离我们并不遥远。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受到快递炸弹的威胁呢?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使用快递服务时要小心谨慎。首先,要保护好个人信息隐私,不要随意泄漏自己的电话、邮箱及家庭住址,对使用完的快递单要粉碎销毁,以免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其次,在接收打开包裹之前应查询包裹信息,确认是自己购买商品商家所发送或熟悉的人所邮寄。再次,要留意可疑包裹,对来历不明的可疑包裹不要随意打开,应当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或报警。
另外,假设一种情况,即爆炸物系邮寄投放,那么爆炸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邮寄的炸弹,而间接原因则是快递公司没有严格履行相关的收件检视制度,最终导致了装有炸弹的包裹被送到受害人处,造成了受害人的伤亡。那么快递公司对此次爆炸就应该承当法律责任。
首先,快递公司收件操作涉嫌违法。目前我国关于快递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5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另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第3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此次包裹爆炸事故,如果不是快递公司没有严格履行收件检视义务,装有炸弹的包裹是不会被送达到受害人出得,快递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履行收件检视义务,导致爆炸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快递公司不按规定对包裹进行安全检视,导致装有炸弹的包裹被送达到受害人,造成受害人伤亡,构成了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违规收件,应当认定其负有责任。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快递公司收件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其违反法律和公司相关规定,可由快递公司给予其内部处罚。(作者:未知,来源:公众号两高法律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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