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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未加盖年度考核备案章,是否是有效证件?法院已判决!

发布时间:2015-10-12 10:1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

  原告杨鸥。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兴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俞超,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鸥因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拒绝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鸥、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徐兴昌、委托代理人俞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鸥诉称,原告系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12月23日上午,原告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朱健诉董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至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董雪华的婚姻登记档案。被告工作人员认为原告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年度考核备案,不予查询。后原告又出示了由苏州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通知书,被告工作人员称需要请示,后称请示无回复,原告要求出具不给予查询的书面材料,被告工作人员未出具。原告认为,原告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注册的执业律师,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给予查询董雪华婚姻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鸥提交下列证据:1、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苏杨律介字第0000781号介绍信,证明原告以执业律师的身份,以单位的介绍信向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依法查询董雪华婚姻档案。2、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0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原告在代理该案时出示本人律师证时也通过了法院的司法审查。3、持证人杨鸥的律师执业证(起诉时提交旧证复印件、庭审时出示新证),以证明其有执业资格。4、苏州市律师协会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通知书,证明2013年5月8日之后本人的执业证书受到暂缓考核。5、编号为105361158接处警工作登记表。6、崔珣珣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相城区有崔珣珣这个人。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辩称,原告是向苏州市相城区婚姻登记处出示介绍信并提出查询要求,而苏州市相城区婚姻登记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应向相城区民政局提出,但原告并未向被告递交介绍信。作出不予查询决定的不是被告,被告并不知晓这个情况,也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无从谈起,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讲,原告也不具备查询婚姻登记情况的资格。按照婚姻登记有关规定,律师应持有效证件查询档案,原告所持的律师执业证没有参加2012年的考核,违反了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的规定,被告只是形式审查,原告的证件是否有效应与相关司法机关发生诉争。原告的诉讼于法无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苏州市相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7年4月25日向区民政局发出的相编委(2007)2号《关于建立相城区婚姻登记处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建立苏州市相城区婚姻登记处,事业性质,股级建制。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上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等。核定人员编制3名。经费纳入区财政全额拨款。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区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等),证明相城区婚姻登记处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民政局的主管;法律法规依据: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在庭审中被告提交“苏州市相城区婚姻登记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1份(主要内容为:有效期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名称苏州市相城区婚姻登记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上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等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钱华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开办资金¥18万元举办单位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公众号 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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