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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专利权≠任性权:谈行使专利权的十大限制!

发布时间:2015-10-12 09:36商业秘密网
  编者按:专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实施权,通常被认为是一定程度上的合法垄断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专利权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
  专利权均有其保护范围,其权利的行使应限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一般来讲,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便构成专利侵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针对上述落入方案任意行使专利权。
  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下限制专利权行使的各种情况,以粗线条地勾勒出专利权行使的边界:
  1专利权自身属性的限制
  专利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人拥有禁止他人实施专利方案(包括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的权利,并不代表权利人获得实施专利方案的自由。例如,在有效的基本专利方案基础上经改进而获得的从属专利的实施就有赖于基本专利的授权许可;一些有关特定产品专利的实施就会受到特定法律法规的限制,比如,获得一种人用药品的发明专利权不等于权利人就可以马上制造、销售该药品,拥有一种攻击武器的专利权也不等于就有制造该武器产品的自由。所以,即使是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不受任何限制地实施专利权。
  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行使专利权的时间限制,任何专利权都是在法定时间内有效,如果超出法定有效期,则专利权便不能继续行使。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行使期限最多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最多是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实际起算日应自授权日起)。也就是说,超出专利权的法定保护期限,权利人即丧失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专利权依据哪个法域的法律产生,就在哪个法域受法律保护。例如,在中国授权的专利不能拿到美国去行使,反之,在美国授权的专利在中国也不受保护。而在我国就存在四个法域(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若想针对某项发明创造在哪里行使专利权,就需要到哪里申请专利。
  所以,专利权只能在限定的时间段、特定法域以禁止他人实施的方式行使。
  2非生产经营目的限制
  专利权的独占性主要保障的是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在商业竞争中体现为对专利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保障。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反言之,不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便不构成专利侵权。
  例如,个人依照受保护的专利方案制造的产品仅供自己私人使用,便不属于专利侵权,但如果一旦将上述产品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便构成专利侵权。
  这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非盈利目的不等于非生产经营目的,像国家机关、非盈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等如实施专利方案,也可构成专利侵权。
  所以,专利权的行使不能扩张到非生产经营目的的活动中去。
  3现有技术/设计的限制
  现有技术/设计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结合专利授权标准中新颖性原则及专利权的排他性可知,专利权的行使不能延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方案,即专利权人不能禁止与现有技术\设计相同或等同方案的实施。
  此外,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专利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故实施与抵触申请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方案也不应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因为专利权人没有理由禁止申请日更早的相同专利方案的实施。
  所以,专利权的行使既不能禁止公众对公知公用方案的实施,也不能禁止他人对申请在先专利方案的实施。
  4先用权的限制
  我国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权授予首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为了兼顾实际上在申请日前已独立研发出专利方案但未提出专利申请者的利益,法律赋予其先用权,既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先申请原则的缺陷,也一定程度上对专利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以不致对先用权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造成沉重打击。(作者:刘兴彬律师,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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