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华帝“聚能灶”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5-10-12 09:23商业秘密网
  以生产和销售燃气用具、厨房用具等商品而知名的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帝股份),因在燃气灶上使用“聚能”二字,被同样生产、销售厨房用具的江苏省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镇江诚帝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作为涉案燃气灶的销售方,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常州苏宁公司)、仓储运输方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盈优品公司)也被一并诉至法院(本报2015年6月5日第7版曾作相关报道)。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3676832号“聚能JUNENG及图”商标,申请日期为2003年8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上。2014年4月,镇江诚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镇江诚帝公司表示,其生产销售的“聚能”牌产品一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随着该品牌影响力逐年提高,近年来原告发现诸多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甚至有些规模较大的厂商也在恶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商标的知名度被淡化。经调查了解,镇江诚帝公司发现华帝股份存在大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电视、网络、宣传物等媒介利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聚能”字样进行宣传;而作为华帝股份涉案商品的销售方,常州苏宁公司使用“聚能”进行宣传,而且在产品的包装上也使用了“聚能”字样。
  镇江诚帝公司诉称,常州苏宁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商品并从事宣传活动,而华帝股份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生产活动中及商品上,并利用原告注册商标从事宣传,被告华盈优品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及便利条件,三被告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据悉,该案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华帝股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华帝股份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但该异议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华帝股份不服该裁定,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保持关注。(作者:毛立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转载自商标宝典)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