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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发布时间:2015-10-10 15:2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安凤德发布了发生在北京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一、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因自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后白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

  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于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与马某纠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某电子城南墙外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等三人构成重伤,另有三人构成轻伤,二人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白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他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校园内学生之间进行管理时因不服从管理发生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马某是高年级学生,作为学生会的干部对低年级的白某某班级进行检查时,发现白不遵守课堂纪律,在进行管理时双方产生摩擦。当天双方约架,并在随后的几天时间各自找人准备打架一事。在打架当日,正值学校放学时候,上百人员在校门口聚集,虽有老师发现异常后进行驱散,但双方又“转战”他处发生大规模殴斗,致多人受伤。因当时围观人员较多,造成交通堵塞,场面混乱,社会治安受到极大影响。虽然学生干部进行管理是一种正常的形式,但当管理过程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值得学校反思。同时也反映出学生们正值青春,好“面子”,逆反心理较为严重,行事较为冲动。在校园内一旦碰到问题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易于寻求暴力对抗,且哥们义气较为严重,是非观念较差,盲从性强,亟需加强法制教育。

  二、王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17岁),造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23岁)、肖某(14岁)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被害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千六百三十九元五角一分。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校园矛盾引发。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学校安保制度缺乏落实、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作者:商业秘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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