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版权人士聚焦“数字时代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
发布时间:2015-10-10 11:12商业秘密网
“盗版是一个在全球肆虐的‘怪兽’,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对抗它不能靠单打独斗。”近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的版权研讨会上,英国知识产权局版权与行政执法司司长罗斯.林奇(Ros Lync)颇有感触地说。她说出的,也是英国知识产权代表团此次中国之行的目的:与中国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研究机构、高校等版权界人士共聚一堂,交流经验、交换看法,共同对付盗版这个“怪兽”。
此次中英版权论坛聚焦“数字时代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的形式,展示中英在新形势下版权保护的新成就和新成果,深入探讨未来两国在版权方面能够加大合作的领域,特别就数字环境下作品的集体管理和著作权司法、行政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以讨论和交流,并结合各自国情,分享成功经验,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技术发展挑战版权保护
“数字环境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甚至颠覆。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无论是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还是集体管理制度运营,都要进行研究和改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的确,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种版权作品能够更加容易地被人知晓,极大地便利了创作者和使用者,但也因其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使得作品难保护、难追责。因此,网络不仅是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主阵地,也是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就是为了应对网络环境而进行的调整。而对英国来说,这样的调整体现在其版权法为适应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下作品的传播、使用与保护不断做出的例外规定。林奇认为,数字环境下各种作品的使用方式都会出现新的变化,而其合法性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是不确定的,比如大数据分析、现代化教学、档案保存和残疾人使用作品等,都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例外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为研讨会带来了司法界的声音:初步统计,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则占到差不多一半。其中涉及音像制品的纠纷又占了网络侵权案件的20%以上。与非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相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众多、种类全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行业的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谈到执法层面,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认为,当前互联网侵权盗版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内容服务商直接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的文学、音乐、影视、软件和游戏等作品。第二种是通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实体的和电子的侵权盗版作品。第三种则是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的作品。包括搜索链接、UGC上传、APP、网盘、网络云存储空间等这些方式传播侵权盗版作品。在这些侵权形式中,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主体多样,导致很多情况下侵权主体难以区分,比如用户常常通过论坛、BBS、QQ群、微信群传播侵权作品,而网络上的地址是虚拟的,其域名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个地方,以及侵权作品一键发送,这给线下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无法彻底斩断侵权网站的收入来源,以及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呈现出的新的盗版方式与传统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相互交织,更是其执法的难点。
对话合作建立良性机制
正如林奇所言,互联网盗版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怪兽”,在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面临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合作。
2015年是中国“剑网行动”开展的第11个年头。前10年共查办网络侵害著作权案件468起,其中388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等相关设备1178台。但赵杰坦言,“剑网行动”的另一方面重点工作是推动版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近几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不少大的平台与权利人保护组织都以签订合作协议和建立反盗版联盟的方式开展合作,下一步,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将进一步推动权利人与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作者:魏芳,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此次中英版权论坛聚焦“数字时代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执法”,通过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的形式,展示中英在新形势下版权保护的新成就和新成果,深入探讨未来两国在版权方面能够加大合作的领域,特别就数字环境下作品的集体管理和著作权司法、行政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加以讨论和交流,并结合各自国情,分享成功经验,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技术发展挑战版权保护
“数字环境特别是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创作、复制、传播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甚至颠覆。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无论是版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还是集体管理制度运营,都要进行研究和改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的确,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种版权作品能够更加容易地被人知晓,极大地便利了创作者和使用者,但也因其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使得作品难保护、难追责。因此,网络不仅是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主阵地,也是版权保护的主战场。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就是为了应对网络环境而进行的调整。而对英国来说,这样的调整体现在其版权法为适应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下作品的传播、使用与保护不断做出的例外规定。林奇认为,数字环境下各种作品的使用方式都会出现新的变化,而其合法性在传统的版权法中是不确定的,比如大数据分析、现代化教学、档案保存和残疾人使用作品等,都需要在版权法中做出例外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为研讨会带来了司法界的声音:初步统计,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北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则占到差不多一半。其中涉及音像制品的纠纷又占了网络侵权案件的20%以上。与非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相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众多、种类全面,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行业的影响非常大,社会关注度也非常高,对法院的审判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谈到执法层面,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认为,当前互联网侵权盗版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内容服务商直接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的文学、音乐、影视、软件和游戏等作品。第二种是通过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实体的和电子的侵权盗版作品。第三种则是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的作品。包括搜索链接、UGC上传、APP、网盘、网络云存储空间等这些方式传播侵权盗版作品。在这些侵权形式中,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主体多样,导致很多情况下侵权主体难以区分,比如用户常常通过论坛、BBS、QQ群、微信群传播侵权作品,而网络上的地址是虚拟的,其域名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个地方,以及侵权作品一键发送,这给线下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无法彻底斩断侵权网站的收入来源,以及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呈现出的新的盗版方式与传统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相互交织,更是其执法的难点。
对话合作建立良性机制
正如林奇所言,互联网盗版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怪兽”,在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已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行业面临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合作。
2015年是中国“剑网行动”开展的第11个年头。前10年共查办网络侵害著作权案件468起,其中388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等相关设备1178台。但赵杰坦言,“剑网行动”的另一方面重点工作是推动版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近几年,在中国国家版权局的推动下,不少大的平台与权利人保护组织都以签订合作协议和建立反盗版联盟的方式开展合作,下一步,中国国家版权局也将进一步推动权利人与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作者:魏芳,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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