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造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技术陷阱”——兼谈“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5-10-09 10:19商业秘密网
【导读】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被告最重视的三种策略,而实践中,被告往往会同时使用这三种策略,即:同时主张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并且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因为三点只要突破一点,整体上就能抗辩成功;而很多时候,被告在实施这三种策略时有“各自为战”之嫌,即不会刻意去建立策略之间的关联性。但事实上,这三种策略完全存在相互配合使用的可能性,被告可以构造出让原告进退两难的“技术陷阱”,使抗辩的成功率更高。
一、“技术陷阱”构想的提出
以笔者代理被告的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的一台设备落入了其一件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则同时主张涉案设备未落入保护范围、被告使用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且在答辩期内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该设备包括管路X、管路Y与一个“压力控制装置”,压力控制装置包括设于管路X上的压力传感器;管路X上设有压缩机,管路Y上设有泵;当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压力控制装置控制泵停止。被告生产的涉嫌侵权设备与上述技术方案的最大不同点是:当X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压力控制装置控制压缩机停止。
站在原告的角度,由于管路X、管路Y的共同上位概念是“管路”,而控制手段都是使设备的某个组件停止工作,因此有可能将被告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作等同解释,这很有可能成为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进一步分析,争议的本质是管路X能否等同于管路Y、“控制泵”能否等同于“控制压缩机”。所以笔者在没有检索到直接破坏该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前提下,对现有技术抗辩及无效宣告的证据材料刻意进行了布局:笔者找了一篇对比文件A,公开了“在管路X上设置泵,控制装置在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控制泵停止”这一技术方案。原告在无效宣告程序的书面意见陈述中,为了表明对比文件A与其专利的不同,认为“管路X与管路Y存在本质的区别,而对比文件的泵设置在管路X上,该专利的泵设置在管路Y上,控制对象的不同,导致了这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这样,原告自认了管路X与管路Y是不同的技术特征,而且认为“设置于管路X上的泵”与“设置于管路Y上的泵”是不同的技术特征,那么举重以明轻,“设置于管路X上的压缩机”与“设置于管路Y上的泵”显然更加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在接下来的专利侵权诉讼庭审中,笔者将该意见陈述书作为证据提交,主张禁止反悔原则,直接将原告尝试“等同”的道路切断。
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效宣告有类似之处,都是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突破点,只不过二者的比较对象不同,前者为涉案产品,后者为涉案专利,但同样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逼”原告进行二选一。例如本案件中,笔者除将对比文件A提交,还将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的一台设备作为在先技术提交,在先技术是对“设置在管路X上的压缩机”进行控制,与涉案设备仅仅是压缩机的类型与数量不同;如果原告主张二者不等同,那么涉案专利“控制管路Y上的泵”与涉案设备显然更加不等同。
事实上,原告在两难之下,会面临着一个逻辑上的博弈:若主张X=Y,则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将成立,更坏的情况是在无效程序中,其专利的创造性可能会被破坏;若主张X≠Y,则会导致侵权诉讼中无法适用等同原则,面临败诉风险。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存在刻意构造这种“技术陷阱”的可能性,但是需要在诉讼的整体规划上提前做出精确的设计。
二、“技术陷阱”的本质(作者:海市协力(苏州)律师,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一、“技术陷阱”构想的提出
以笔者代理被告的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的一台设备落入了其一件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则同时主张涉案设备未落入保护范围、被告使用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且在答辩期内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该设备包括管路X、管路Y与一个“压力控制装置”,压力控制装置包括设于管路X上的压力传感器;管路X上设有压缩机,管路Y上设有泵;当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压力控制装置控制泵停止。被告生产的涉嫌侵权设备与上述技术方案的最大不同点是:当X管路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压力控制装置控制压缩机停止。
站在原告的角度,由于管路X、管路Y的共同上位概念是“管路”,而控制手段都是使设备的某个组件停止工作,因此有可能将被告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作等同解释,这很有可能成为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进一步分析,争议的本质是管路X能否等同于管路Y、“控制泵”能否等同于“控制压缩机”。所以笔者在没有检索到直接破坏该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前提下,对现有技术抗辩及无效宣告的证据材料刻意进行了布局:笔者找了一篇对比文件A,公开了“在管路X上设置泵,控制装置在压力低于一预定值时控制泵停止”这一技术方案。原告在无效宣告程序的书面意见陈述中,为了表明对比文件A与其专利的不同,认为“管路X与管路Y存在本质的区别,而对比文件的泵设置在管路X上,该专利的泵设置在管路Y上,控制对象的不同,导致了这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这样,原告自认了管路X与管路Y是不同的技术特征,而且认为“设置于管路X上的泵”与“设置于管路Y上的泵”是不同的技术特征,那么举重以明轻,“设置于管路X上的压缩机”与“设置于管路Y上的泵”显然更加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在接下来的专利侵权诉讼庭审中,笔者将该意见陈述书作为证据提交,主张禁止反悔原则,直接将原告尝试“等同”的道路切断。
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效宣告有类似之处,都是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突破点,只不过二者的比较对象不同,前者为涉案产品,后者为涉案专利,但同样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逼”原告进行二选一。例如本案件中,笔者除将对比文件A提交,还将被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的一台设备作为在先技术提交,在先技术是对“设置在管路X上的压缩机”进行控制,与涉案设备仅仅是压缩机的类型与数量不同;如果原告主张二者不等同,那么涉案专利“控制管路Y上的泵”与涉案设备显然更加不等同。
事实上,原告在两难之下,会面临着一个逻辑上的博弈:若主张X=Y,则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将成立,更坏的情况是在无效程序中,其专利的创造性可能会被破坏;若主张X≠Y,则会导致侵权诉讼中无法适用等同原则,面临败诉风险。
综上,笔者认为,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存在刻意构造这种“技术陷阱”的可能性,但是需要在诉讼的整体规划上提前做出精确的设计。
二、“技术陷阱”的本质(作者:海市协力(苏州)律师,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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