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山”难容二虎
发布时间:2015-10-09 10:17商业秘密网
“百岁山”遭遇“景田百岁山”引发商标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后者构成侵权--
“百岁山”矿泉水与“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名称相似却并非一家,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因认为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岁山公司)、湖北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汇春公司)、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生产销售的“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百岁山”矿泉水的生产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景田公司)将上述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一审判赔100万元。
商品名称“撞车“引发纠纷
景田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等商品上拥有“景田”商标专用权;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拥有“百岁山”商标专用权。
2011年,石某注册了“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维生素营养液(非医用)等。2014年2月,石某授权百岁山公司使用“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
2014年8月,景田公司发现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生产的“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营养饮料在市场上大量销售。景田公司认为这些饮料与其“百岁山”矿泉水属于类似商品,上述三公司生产上述商品超出了其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涉嫌侵犯其“景田”商标和“百岁山”商标,于是向法院起诉。
景田公司表示,该公司经过长年经营,已成为中国瓶装饮用水出口量最大的企业之一。经过其长期市场运作及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景田百岁山”已成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三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与其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百岁山公司则对景田公司的指控进行了否认。百岁山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也已合法注册,所以其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而且百岁山公司拥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该包装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汇春公司和宏达公司则表示,其与百岁山公司之间是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于百岁山公司,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与其无关。
据了解,涉案的第30类“景田百岁山”商标此前曾被请求宣告无效。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涉案“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无效。百岁山公司则表示,商标权人石某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超出核定范围一审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自称系“维生素营养饮料”,属于涉案“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从其“营养成分表”来看,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中,相关成分的含量明显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并非其自称的“维生素营养饮料”,不属于“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被告已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上述商标。而且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与“景田”“百岁山”两个注册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均完全相同,仅字体存在差异,二者之间构成了近似。因此,被告将“景田百岁山”商标使用在与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的高度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作者:本报记者 赵世猛 实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转载自商标宝典)
“百岁山”矿泉水与“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名称相似却并非一家,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因认为武汉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岁山公司)、湖北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汇春公司)、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生产销售的“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百岁山”矿泉水的生产商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景田公司)将上述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一审判赔100万元。
商品名称“撞车“引发纠纷
景田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专注于瓶装、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等商品上拥有“景田”商标专用权;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拥有“百岁山”商标专用权。
2011年,石某注册了“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饮料、非医用营养液、维生素营养液(非医用)等。2014年2月,石某授权百岁山公司使用“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
2014年8月,景田公司发现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生产的“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营养饮料在市场上大量销售。景田公司认为这些饮料与其“百岁山”矿泉水属于类似商品,上述三公司生产上述商品超出了其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涉嫌侵犯其“景田”商标和“百岁山”商标,于是向法院起诉。
景田公司表示,该公司经过长年经营,已成为中国瓶装饮用水出口量最大的企业之一。经过其长期市场运作及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景田百岁山”已成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三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与其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百岁山公司则对景田公司的指控进行了否认。百岁山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也已合法注册,所以其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而且百岁山公司拥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该包装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汇春公司和宏达公司则表示,其与百岁山公司之间是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于百岁山公司,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与其无关。
据了解,涉案的第30类“景田百岁山”商标此前曾被请求宣告无效。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涉案“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无效。百岁山公司则表示,商标权人石某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超出核定范围一审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自称系“维生素营养饮料”,属于涉案“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从其“营养成分表”来看,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中,相关成分的含量明显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料并非其自称的“维生素营养饮料”,不属于“景田百岁山”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被告已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上述商标。而且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与“景田”“百岁山”两个注册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均完全相同,仅字体存在差异,二者之间构成了近似。因此,被告将“景田百岁山”商标使用在与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的高度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作者:本报记者 赵世猛 实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转载自商标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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