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
发布时间:2015-10-08 16:34商业秘密网
摘要: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权益的保护上呈并列关系。在保护对象上,商标法直接保护注册商标权人及其享有的完全独占权,间接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及其个体法益、相关消费者及其集体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保护经营者及制止不正当利用其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享有的个体或集体法益,以及相关消费者及其享有的集体法益,间接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及其对个体法益期待保护的不完全独占权。在规制商标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限于知名标记形成市场利益的范围抑或产生混同之虞的地域。在保护目的上,未注册知名商标的反混同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商标法偏重驰名注册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关键词: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 商标权益 平行保护 并列说
商标通常具有区分或识别所用商品的生产或服务来源、对所用商品的信用或品质进行担保或保证、对所用商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以及由商标联想到商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交流等功能。[1]此外,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承载商标持有人及其商品巨大商誉的符号,还蕴含着丰富多彩的文化功能。[2]例如,“麦当劳”(McDonaid’s)和“可口可乐”(Coca-Cola)不仅代表名牌商品,也象征着自由、美国精神、青春活力、全球化。“香奈儿”(Chanel)不仅代表著名香水和时装。而且是时尚、高雅的代名词。奥林匹亚标记崇尚对人生目标的不懈追求。“米老鼠”(Mickey Mouse)充满了童趣与活力。“海尔”(Haier)体现出国人的自主创新精神和特有的企业文化。
由商标的上述五大功能可以划分出商标嬗变的三个不同阶段:(1)符号保护阶段,此时的商标功能主要是依法保护初始注册的标记;(2)商誉载体演化阶段,此时的商标功能主要是通过广告和商品/服务的品质控制,使受保护的标记不断承载商誉;(3)品牌形象创造阶段,此时的商标功能主要是使商誉载体最终形成一种具有文化潜质的品牌形象。[3]如果说“符号保护”或商标注册初期,为使欲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投入了一定智力劳动的话,那么在商标注册后更长时间的商誉载体演化阶段,特别是品牌形象差创造阶段,商标持有人或企业则必须为创品牌、保品牌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这种品牌形象实际上是商标持有人或企业在商标市场营销中的一种投资成果。这从制度设计上暗合了现代商标法创造、运用和保护知名品牌形象的终极目标。
为了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两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保护商标权持有人(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13、31条关于对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以及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稿)(2006年9月18日)第5条第4款与《商标法》第52条关于反向假冒的禁止等规定上,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存在诸多交叉、重叠之处。同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存在不少空白,如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规制,从而在整体上不利于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商标权益保护为中心探讨“两法”之关系,以期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提供参考。
一、“两法”之关系
就商标权益的保护而言,“两法”均有保护投资成果[4]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但是,学界对“两法”在商标权益保护上的关系的不同认识,则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大体归纳如下:(作者:郑友德 万志前,来源:法商研究)
关键词: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 商标权益 平行保护 并列说
商标通常具有区分或识别所用商品的生产或服务来源、对所用商品的信用或品质进行担保或保证、对所用商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以及由商标联想到商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交流等功能。[1]此外,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承载商标持有人及其商品巨大商誉的符号,还蕴含着丰富多彩的文化功能。[2]例如,“麦当劳”(McDonaid’s)和“可口可乐”(Coca-Cola)不仅代表名牌商品,也象征着自由、美国精神、青春活力、全球化。“香奈儿”(Chanel)不仅代表著名香水和时装。而且是时尚、高雅的代名词。奥林匹亚标记崇尚对人生目标的不懈追求。“米老鼠”(Mickey Mouse)充满了童趣与活力。“海尔”(Haier)体现出国人的自主创新精神和特有的企业文化。
由商标的上述五大功能可以划分出商标嬗变的三个不同阶段:(1)符号保护阶段,此时的商标功能主要是依法保护初始注册的标记;(2)商誉载体演化阶段,此时的商标功能主要是通过广告和商品/服务的品质控制,使受保护的标记不断承载商誉;(3)品牌形象创造阶段,此时的商标功能主要是使商誉载体最终形成一种具有文化潜质的品牌形象。[3]如果说“符号保护”或商标注册初期,为使欲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投入了一定智力劳动的话,那么在商标注册后更长时间的商誉载体演化阶段,特别是品牌形象差创造阶段,商标持有人或企业则必须为创品牌、保品牌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这种品牌形象实际上是商标持有人或企业在商标市场营销中的一种投资成果。这从制度设计上暗合了现代商标法创造、运用和保护知名品牌形象的终极目标。
为了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两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保护商标权持有人(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至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13、31条关于对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以及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稿)(2006年9月18日)第5条第4款与《商标法》第52条关于反向假冒的禁止等规定上,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存在诸多交叉、重叠之处。同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存在不少空白,如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向假冒《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未规制,从而在整体上不利于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商标权益保护为中心探讨“两法”之关系,以期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提供参考。
一、“两法”之关系
就商标权益的保护而言,“两法”均有保护投资成果[4]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但是,学界对“两法”在商标权益保护上的关系的不同认识,则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大体归纳如下:(作者:郑友德 万志前,来源: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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