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5-10-08 15:11商业秘密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备注:该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仍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自2001年1月21日施行以来,在知识产权财产保全领域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此分享。(作者:未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知产库编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