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交通事故纠纷最新裁判规则
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下车开启车门时撞击到电动车是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陈某因未按规定停车,责任承担比例为40%。
挂车未投交强险,牵引车先赔
2013年11月19日,张某驾驶车辆(牵引车及挂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和主车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未投保挂车交强险。
法官释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应先由张某驾驶的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开车前未查四周,轧人需担责
2013年3月1日,乔某驾车从停车位内起步时,由于行驶发生障碍,下车检查时发现周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的调查及对周某的尸体检验表明:周某是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周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作者:未知,来源:律博士学堂)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