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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22 09:5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案情摘要
  锡多公司是多丰铁路线的建设方,但是该项目未获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手续。华北地质勘察总院享有涉案铁路地区的探矿权,2010年3月锡多公司与勘察总院达成会议纪要,约定共同委托北京恩地公司对所涉的矿产含量和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恩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价值7889.16万元,2010年10月勘查总院与锡多公司签订了补偿合同,约定锡多公司向勘察总院支付7380元补偿款,约定了支付期限。合同约定锡多公司支付补偿款后享有相关地区的探矿权,否则应当停止建设活动。锡多公司未履行合同。2011年勘察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锡多公司停止建设,赔偿12000万元(以评估为准)。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锡多公司侵害了勘查总院的探矿权,双方已经委托恩地公司评估并且签订了补偿协议,以7380万元为准,判决锡多公司判决生效后支付60%,在勘察总院出具同意压覆书后10日内支付40%。锡多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探矿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应是对探矿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价值的赔偿,而不是仅指对探矿实际投入的直接损失的赔偿;对探矿权的财产价值,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来源:审判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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