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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从事违法行为触电造成损害,供电企业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15-09-22 09:5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案情摘要
  2010年,王某受张某雇佣为张某修建房屋,在房顶作业中触碰到上方10千伏高压线造成伤害,经鉴定构成了二级伤残。王某将张某及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合计316994.70元。经查,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停止在高压线下建房,在张某及王某不听劝告时还到派出所报案,但是派出所未处理。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受张某雇佣受伤,依照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损失的50%,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的30%,驳回其他请求。电力公司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被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因此电力公司不能免责,判决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认定高压供电企业的民事责任。如果供电企业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警示、告知义务,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减轻供电企业的侵权责任。
来源:审判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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