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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案件中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应当适用可预见原则规则适当限制其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5-09-22 09:5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案情摘要
  1990年6月某日凌晨2点32分,沈阳市某餐饮公司的驾驶员卢某驾驶奔驰车,将位于沈阳故宫东侧的下马碑撞到断裂,奔驰轿车毁损,卢某死亡。车辆所有人是餐饮公司的董事长于某,卢某是当天的当班司机。辽宁省文物鉴定小组对下马碑损坏和赔偿鉴定结论为该文物是国家一级文物,毁损严重,修复极难,即使修复只能达到原状的60%,按照国家一级文物估价,价值评估为2000万元至3000万元。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卢某负有全部责任。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宫博物院起诉,要求于某、餐饮公司支付赔偿2700万元,承担修复费用。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于某三个月对下马碑进行修复,承担费用,赔偿损失10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支持了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本案综合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规则,对因过失侵权造成预见不能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制,判决结果是妥当的。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运用,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合同法》第113条明文规定,在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存在疑问。我们认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赔偿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是基本一致的,尤其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选择不同的诉因如果导致大相径庭的损害赔偿结果,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基本规则,在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
来源:审判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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