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公司申请商标被以"商标类似"驳回 商标局被诉
发布时间:2015-09-21 10:06商业秘密网
三家医药公司在不同的时间申请商标,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类似、申请时间相同为由驳回,并要求三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抽签确定商标申请人。其中一家公司不服,将商标局诉至法院。昨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申请商标由抽签决定
2013年1月,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公司)同另外两家医药公司先后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华源医药”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且都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
2014年4月,华源公司又应商标局的要求补充提供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同年10月,商标局向华源公司发放《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称因“申请商标与在同一天于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各方当事人在30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商标局将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审理:合议庭阵容空前豪华
华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除此之外,原告还要求法院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商标局作出决定依据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昨天上午,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与平日里不同,昨天这场开庭的审判席格外长--七个审判席一字排开,合议庭的成员不仅多,而且阵容空前豪华,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出席,院长宿迟担任审判长。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由一位副局长出庭应诉。
被告:过渡期规定合理合法
商标局方面答辩称,2013年以前,我国不受理任何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13年1月1日起,才开始接受在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应对可能“井喷”的商标申请,2012年12月14日,经商标局局长签署,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设立新增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视为同一天申请”。
商标局方面解释称,设置过渡期是为了保障在先经营者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能有效阻止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使用商标情况的发生。此外,通知的发布主体、发布程序均合法,也没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设置过渡期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昨天上午,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未当庭进行宣判。
背景
“华源”商标案 具有典型性
记者了解到,这起“华源”商标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诉讼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法院决定由审判委员会亲自审理。(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晨报)
原告:申请商标由抽签决定
2013年1月,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公司)同另外两家医药公司先后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华源医药”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且都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
2014年4月,华源公司又应商标局的要求补充提供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同年10月,商标局向华源公司发放《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称因“申请商标与在同一天于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各方当事人在30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商标局将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审理:合议庭阵容空前豪华
华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除此之外,原告还要求法院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商标局作出决定依据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昨天上午,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与平日里不同,昨天这场开庭的审判席格外长--七个审判席一字排开,合议庭的成员不仅多,而且阵容空前豪华,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出席,院长宿迟担任审判长。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由一位副局长出庭应诉。
被告:过渡期规定合理合法
商标局方面答辩称,2013年以前,我国不受理任何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13年1月1日起,才开始接受在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应对可能“井喷”的商标申请,2012年12月14日,经商标局局长签署,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设立新增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视为同一天申请”。
商标局方面解释称,设置过渡期是为了保障在先经营者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能有效阻止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使用商标情况的发生。此外,通知的发布主体、发布程序均合法,也没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设置过渡期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昨天上午,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未当庭进行宣判。
背景
“华源”商标案 具有典型性
记者了解到,这起“华源”商标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诉讼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法院决定由审判委员会亲自审理。(作者:未知,来源:北京晨报)
相关阅读: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