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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上网流量月末清零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发布时间:2015-09-21 10:27商业秘密网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公告
  2015年第8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5年9月1日对该公司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现予公告。
  请社会各界对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内工商竞争案字[2015]第1号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小勤
  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号
  经营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租赁业务。
  注册号: 150000400001212
  2014年3月,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手机“流量月末清零”问题和内蒙古手机消费者投诉的“手机上网套餐流量月末清零”问题,本局对内蒙古电信业的手机上网套餐业务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核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于2014年4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移动)共有在网用户1557.7584万户,占全区总户数的64.08%。当事人在提供手机上网服务时,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将消费者每月未使用的套餐数据流量“月末清零”。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手机上网套餐数据流量“月末清零”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当影响,涉嫌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表示要积极进行整改,希望本局中止调查。2015年5月12日,当事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局提交了《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关于中止涉嫌垄断行为调查的申请》。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为消除不当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采取的整改措施做了进一步核实。当事人承诺的整改措施如下:
  一、优化自选套餐。
  新自选套餐针对语音、流量等业务分别提供选择包,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组合使用。该资费推广后,能够给予客户更多自由组合的选择。
  二、推广流量阶梯单价资费模式。
  按照使用量分段设定单价的模式计费,即阶梯定价模式,各档次使用量均明码标价,用的越多越便宜,实现流量的“去套餐化”,不存在月度套餐流量“清零”和超套餐高收费问题,流量单价下降48%-90%。流量阶梯单价资费的语音部分,提供9元、19元两档选择。取消客户在自治区内十二个盟市间的省内漫游费用。
  三、实行套餐“流量滚存”服务新模式。
  按月计费的手机套餐,消费者可以选择基础套餐内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即当月基础套餐剩余流量可以结转至次月优先使用,结转流量次月月底失效。该服务推行后,可以解决月度套餐流量“清零”的问题。
  四、整改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
  即6月1日至8月31日为第一阶段,重点完成资费市场研究、标准测算、规则设计等工作,同步开展系统改造工作;9月1日至11月30日为第二阶段,重点完成系统改造、功能开发、资费配置、产品测试、计费验证等工作。期间,根据系统支撑实现情况陆续上线优化自选套餐、阶梯单价优惠模式和套餐流量滚存等相应措施。(详细内容见附件“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2015年数据流量资费整改方案”)(作者:未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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