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与版权利益如何平衡
发布时间:2015-09-15 13:41商业秘密网
网络环境下,新闻内容制作者的利益、在线搜索与传输者的利益、广大受众的利益等等,都应该受到保护,不可偏废。这是所有人都赞成的。
问题是,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何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设计效果最优的制度规则;当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时,应重点保障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在媒体环境下,信息与新闻自由的价值应该高于版权利益,因为前者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后者则只是部分人的财产性利益。针对网上新闻聚合引发的版权问题,固然要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但平衡不等于平均,信息自由与版权利益的平衡绝不意味着双方可以“平起平坐”,不能要求各方作出同等的让步和牺牲。
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新闻与信息自由,作出让步的只能是市场主体的商业利益。这样,在衡平各方利益时,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可放弃--单纯性事实信息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即使在大规模新闻链接与聚合的场合,也不应让链接和聚合者为事实信息的使用承担版权责任。单纯的搜索与链接也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传播,不应承担责任。搜索引擎与链接体现了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本性,扮演了网上指路的角色,把用户引向其他网站。在此意义上,应当认为只要一家网络服务者没有在其服务器上复制、存储其他网站的内容,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对于缓存中的临时复制,只要它只是为了实现链接功能的便利,主观上没有任何主观性干预,就属于合理。(作者:宋慧献,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问题是,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何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设计效果最优的制度规则;当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难以调和时,应重点保障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在媒体环境下,信息与新闻自由的价值应该高于版权利益,因为前者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后者则只是部分人的财产性利益。针对网上新闻聚合引发的版权问题,固然要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但平衡不等于平均,信息自由与版权利益的平衡绝不意味着双方可以“平起平坐”,不能要求各方作出同等的让步和牺牲。
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新闻与信息自由,作出让步的只能是市场主体的商业利益。这样,在衡平各方利益时,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可放弃--单纯性事实信息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即使在大规模新闻链接与聚合的场合,也不应让链接和聚合者为事实信息的使用承担版权责任。单纯的搜索与链接也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传播,不应承担责任。搜索引擎与链接体现了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本性,扮演了网上指路的角色,把用户引向其他网站。在此意义上,应当认为只要一家网络服务者没有在其服务器上复制、存储其他网站的内容,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对于缓存中的临时复制,只要它只是为了实现链接功能的便利,主观上没有任何主观性干预,就属于合理。(作者:宋慧献,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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