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收到利息拒不申报纳税被判逃税罪三年零六个月
导读:近日楼某因民间借贷,收取高额的银行利息后,拒不纳税,最终因涉嫌逃税被判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因此,笔者有必要提醒从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税务机关有足够的证据通知你纳税的时候,务必及时纳税,以免构成逃税,本案的相关判决文书见附件。
逃税构成要件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附:相关判决文书全文
楼永明逃税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金义刑初字第291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永明,经商。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财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3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永明犯逃税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永明及辩护人沈财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开始,被告人楼永明与王某约定以7分、8分、9分等不同利率的月利息借款给王某,共计借款1500余万元,王某不定期不定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被告人楼永明。截止2012年8月,被告人楼永明从王某处收到利息收入共计637.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被告人楼永明应缴营业税31.885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5253万元,应缴城建税2.23195万元,合计154.64225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被告人楼永明申报缴税,被告人楼永明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经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被告人楼永明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100%。
指控认为,被告人楼永明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楼永明提出其收到三十几万的利息,都有写过收条,其借给王某3000多万,没有收到税务机关交税通知,不构成逃税罪。
辩护人沈财勇提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程序不足;王某、谢某单方面提供的凭证,不具有客观性;超过利率四倍部分不应该公诉;税务机关程序违法,也没有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税务机关对应缴税额做出三次认定,楼永明收到起诉书的时候才知道偷税154余万元,因此起诉书中经通知仍不申报税款是不成立的,被告人不构成逃税罪。(作者:未知,来源: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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