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商条件
(一)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疑]只对初始库存股数量的下限作出规定,而并未规定做市商在做市过程中库存股票的上限。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做市商若大量持有做市股票触发全面邀约收购的标准,则有相应的并购办法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我们也建议当做市商库存股大幅变动时可采用延期公告的方式,以避免市场投资者对做市商仓位的判断而进行逼仓等投机行为,具体延期公告的办法可另行制定。
(二)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复合的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协议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1、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股市;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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