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泄露技术信息 两员工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15-09-11 10:11商业秘密网
员工“跳槽”后披露技术信息,结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9月7日,记者获悉,两名男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中一人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
A公司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公司研制开发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俗称“猴车”)畅销全国各大、中型煤矿。
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2月到2010年7月,李某先后在A公司担任机械技术员,熟悉掌握该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朱某于2008年在A公司做销售工作,两人均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费。
其中,李某还与A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
2009年3月,朱某跳槽到B公司任经理。2010年7月,李某也跳槽到B公司任技术员。2010年8月左右,李某应朱某要求,做了一个焊接驱动轮的设计图。
2011年2月,李某设计了“猴车”用的焊接驱动轮,且投入实际生产。后经鉴定:B公司的焊接驱动轮等产品的部分图纸载有的部分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相对应图纸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朱某明知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记者李涛,通讯员宋红,来源:红网)
A公司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公司研制开发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俗称“猴车”)畅销全国各大、中型煤矿。
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2月到2010年7月,李某先后在A公司担任机械技术员,熟悉掌握该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朱某于2008年在A公司做销售工作,两人均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费。
其中,李某还与A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
2009年3月,朱某跳槽到B公司任经理。2010年7月,李某也跳槽到B公司任技术员。2010年8月左右,李某应朱某要求,做了一个焊接驱动轮的设计图。
2011年2月,李某设计了“猴车”用的焊接驱动轮,且投入实际生产。后经鉴定:B公司的焊接驱动轮等产品的部分图纸载有的部分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相对应图纸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朱某明知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记者李涛,通讯员宋红,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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