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电子戳”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09-10 10:59商业秘密网
2013年《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证据种类,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进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法律实务中,由于电子证据易被修改的特点,往往需要面临真实性的质疑,而若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电子数据,则面临着“成本高、及时性不足”的问题。而在不采取公证的情况下,想达到原件的效果,必须满足《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即 “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目前,可信时间戳(Time Stamp Authority ,即TSA),在电子数据的可信认证方面,逐渐获得共识。由于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在及时性、可靠性、保密性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在司法实务中逐渐获得应用;但是,亦有人对法院如何认识此类证据有疑虑。笔者整理了部分法院对可信时间戳证据的判决观点,供大家参考。
案例1:深圳市利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08年11月25日)
案情简介:原告企业名称中含有“利龙湖”字号,其亦注册有“利龙湖”商标。被告成科公司的股东宁建华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宁建华离职后创办了成科公司的前身“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被告现在的名称“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但是,成科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被告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和其他十多家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过程中,长期采用“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描述方式。原告认为成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对被告成科公司官网及被告高新公司的网站页面进行了公证。但考虑到其他十几家网站的内容较多,公证成本高,因而提交了网页打印件,并申请法院进行核实。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法院对上述网页打印资料真实性予以核实,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网址线索分别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浏览核查,分别以打印浏览网页资料及保存浏览网页数据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化调查内容。本院核查上述网站所得关于被告成科公司的宣传资料与前述公证保全资料内容基本一致,即以注明“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之宣传。被告方对经法院调查核实的网页资料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成科公司对被告高新网公司所称述的资料上传流程及免费发布信息事实无意见。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尹江涛与广州市雅竹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3年7月25日)
案情简介:原告著有《鼎天沐足标准化管理培训教材》系列作品,并通过深圳市版权协会联合推出的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进行了时间戳版权保护。被告以其法人的名字在该作品上署名,未经许可复制、在网站销售该作品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原告已就其主张提交了《鼎天部门管理(培训)执行手册第9册:PA清洁班》的打印件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时间戳证书,时间戳所显示的时间早于销售涉案作品的网站www.yzzlok.com、www.yzzlgw.com的注册时间,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例1:深圳市利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08年11月25日)
案情简介:原告企业名称中含有“利龙湖”字号,其亦注册有“利龙湖”商标。被告成科公司的股东宁建华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宁建华离职后创办了成科公司的前身“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被告现在的名称“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但是,成科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被告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和其他十多家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过程中,长期采用“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描述方式。原告认为成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对被告成科公司官网及被告高新公司的网站页面进行了公证。但考虑到其他十几家网站的内容较多,公证成本高,因而提交了网页打印件,并申请法院进行核实。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法院对上述网页打印资料真实性予以核实,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网址线索分别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浏览核查,分别以打印浏览网页资料及保存浏览网页数据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化调查内容。本院核查上述网站所得关于被告成科公司的宣传资料与前述公证保全资料内容基本一致,即以注明“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之宣传。被告方对经法院调查核实的网页资料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成科公司对被告高新网公司所称述的资料上传流程及免费发布信息事实无意见。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尹江涛与广州市雅竹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13年7月25日)
案情简介:原告著有《鼎天沐足标准化管理培训教材》系列作品,并通过深圳市版权协会联合推出的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进行了时间戳版权保护。被告以其法人的名字在该作品上署名,未经许可复制、在网站销售该作品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原告已就其主张提交了《鼎天部门管理(培训)执行手册第9册:PA清洁班》的打印件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时间戳证书,时间戳所显示的时间早于销售涉案作品的网站www.yzzlok.com、www.yzzlgw.com的注册时间,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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