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应否再给予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9-09 10:12商业秘密网
--常州淘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权利人能否再主张著作权保护?“知产视野”今天刊登的常州淘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就涉及该问题。
江苏高院认为,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在权利重叠的情况下,权利人通常会选择最容易实现保护目的的强保护,而一旦权利人选择了专利法保护,即意味着其承诺在专利保护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后,该外观设计即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利用。
值得关注的是,在申请再审人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提字第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民事权益提供有限的、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外观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之后,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这种在后使用行为就会不正当地利用该外观设计在先使用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案例以及本期“知产视野”刊登案例,在专利权到期或失效、无效后,如果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尚未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门槛时,权利人能否请求再给予著作权保护?对此司法实践仍需进一步探讨,统一认识与裁判尺度。
【裁判要旨】
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当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件信息】
一审:常州中院(2014)常知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4年,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普丽公司)设计人员设计了《莫奈》系列壁纸,特普丽公司随后投入生产。2007年3月30日,特普丽公司将前述壁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于2010年3月30日终止。
特普丽公司发现常州淘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壁纸所使用的图案与特普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莫奈》壁纸图案相同,并且淘米公司在天猫商城米素旗舰店销售该产品。
特普丽公司认为其专利权虽然终止,但前述壁纸属于美术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淘米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特普丽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淘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作者:江苏高院 王成龙,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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