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法定代表人签字中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但是,其与单位的盖章有何联系与区别?在不同场合下其效力是否有所不同?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否对相对人有影响?由于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导致实务中产生了众多问题和争议,为此,厘清该问题对民商事活动风险防范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先厘清几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个组织,而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此,大家常听到“这个单位的法人是某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更不应出现在书面文件中。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总之,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这与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他是法定的、唯一的,其以法人名义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二、合同仅有法人单位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这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生效”,则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则仅加盖印章即具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同样仅加盖印章即为有效,此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因为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均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三、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等文件是否有效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印章本身没有“手”、“脚”,也没有“意识”。盖章必须通过人来完成,那么,哪个“人”有权盖章呢?显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的法院认为部分指出:由于担保的函件得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作者:马玉涛,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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