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老板破解加密锁售盗版软件 侵犯著作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31 09:21商业秘密网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利用淘宝网,通过解密一建筑软件的加密锁,附带刻录并销售该盗版建筑软件,淘宝15名网店老板因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海淀法院判处8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罚款2万至120万元,其中,有5人被判缓刑。
据了解,广联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免费提供一些建筑工程软件下载服务,用户下载了这些软件后,需从其公司再购买软件加密锁才可以正常使用其软件。型号、功能不同,这些软件销售的价格也从3000元到4万元不等。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今年37岁的安徽人郑某利用其名下的5家淘宝网店,出售加密锁,并附赠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变相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等软件,共销售220余万元。经鉴定,郑某所销售的加密锁,是其利用加密程序,破解了广联达软件的加密锁,从而使该系列软件得以破解使用。
2014年6月17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住处被起获10个加密锁、下载刻录的广联达软件光盘10个及作案用的台式电脑主机3台等。对此,郑某及其律师未对其被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
海淀法院审理后确认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并最终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罚款120万元。
今年41岁的安徽人郑某,自2013年5月,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自营的淘宝店出售加密锁,并附赠其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销售额38万元。2014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起获待销售的加密锁323个,价值1万余元。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罚款20万元。
据海淀法院统计,该系列案件目前已审结9起,共15名被告人获刑,既有单独作案,也有共同作案。
海淀法院查明,在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15名被告人从网上低价购买盗版广联达软件加密锁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盗版加密锁的加密程序能修改并解除正版软件的加密程序,从而破解该软件。根据盗版加密锁型号不同,
该类加密锁售价在60元至300元之间不等。9起案件共涉及销售额410万余元。
>>法官释法
关于单纯销售盗版软件加密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海淀法院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在该系列案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或其他网络链接,向公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属于批发或零售,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未知,来源:京华时报)
据了解,广联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免费提供一些建筑工程软件下载服务,用户下载了这些软件后,需从其公司再购买软件加密锁才可以正常使用其软件。型号、功能不同,这些软件销售的价格也从3000元到4万元不等。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今年37岁的安徽人郑某利用其名下的5家淘宝网店,出售加密锁,并附赠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变相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等软件,共销售220余万元。经鉴定,郑某所销售的加密锁,是其利用加密程序,破解了广联达软件的加密锁,从而使该系列软件得以破解使用。
2014年6月17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住处被起获10个加密锁、下载刻录的广联达软件光盘10个及作案用的台式电脑主机3台等。对此,郑某及其律师未对其被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
海淀法院审理后确认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并最终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罚款120万元。
今年41岁的安徽人郑某,自2013年5月,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自营的淘宝店出售加密锁,并附赠其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销售额38万元。2014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起获待销售的加密锁323个,价值1万余元。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罚款20万元。
据海淀法院统计,该系列案件目前已审结9起,共15名被告人获刑,既有单独作案,也有共同作案。
海淀法院查明,在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15名被告人从网上低价购买盗版广联达软件加密锁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盗版加密锁的加密程序能修改并解除正版软件的加密程序,从而破解该软件。根据盗版加密锁型号不同,
该类加密锁售价在60元至300元之间不等。9起案件共涉及销售额410万余元。
>>法官释法
关于单纯销售盗版软件加密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海淀法院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在该系列案中,被告人通过淘宝网店或其他网络链接,向公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获利,属于批发或零售,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未知,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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