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联盟抱团反击专利权利滥用
发布时间:2015-08-28 16:28商业秘密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广受社会关注的7家中国企业自发成立的“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下称稀土联盟)在涉外专利诉讼中获得初步胜利,日立金属株式会社(下称日立金属)的两件核心专利被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定无效。
在国内,四家宁波稀土永磁公司于2014年底联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件目前仍在诉讼中。
海外诉讼 初战告捷
国内稀土永磁公司与行业巨头日立金属的恩怨纠葛多年。2012年8月,日立金属及其在美关联公司,就4件“烧结钕铁硼”的工艺专利,在美国提出针对全球29家公司的“337调查”(案件号:337-TA-855),其中包括4家中国公司。 2013年5月,3家中国公司与日立金属达成和解,同意支付专利费和视销售情况的“抽头费”,从而取得日立金属专利许可。(本报2013年9月6日曾作相关报道)
据悉,“烧结钕铁硼”是永磁材料的一种,属稀土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应用在风电、电动机、磁悬浮等领域,近年来应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发展前景良好。
2012年8月,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成立稀土联盟,对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实施反击,在经过1年多的紧张准备后,稀土联盟赴美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日立金属“烧结钕铁硼”的核心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两件日立金属的核心专利6491765号和6537385号在美国被裁定无效。
反垄断之诉 道路漫长
稀土联盟中的4家宁波企业则于2014年底在国内起诉日立金属构成垄断。“形势也向好的方向发展。”原告之一的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红良对外表示。赵红良还表示:“日立金属在核心专利的有效期内将核心专利与外围专利相捆绑,使得被许可企业在核心专利权有效期保护届满之后,仍然不得不受到外围专利的限制。”稀土联盟称,对日立金属近400件现行有效专利逐一分析后发现,日立金属拥有的专利远没有其声称的那样强大。业内人士还称,日立金属在2012年核心专利权有效期临到期前发起“337调查”,又迅速与3家中国企业和解的行为实际是虚晃一枪,造成其专利仍有威慑力的假象。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制度为技术保护提供了合法垄断权。为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地域和权利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企业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利用专利制度达到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市场的目的,确实可能涉嫌触犯反垄断法。中国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善于利用法律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要对跨国企业的专利战术保持警惕,在遭遇跨国企业滥用专利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从华为诉高通垄断案、宏远公司抵制欧司朗案等案例中借鉴经验,面对跨国企业的专利滥用,可以寻求相关部门帮助,抵制其权利滥用行为。
据了解,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它包括两种主要救济方式,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有专家指出,滥用专利权情形一般包括: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价格歧视、搭售、独占性回授;拒绝许可;在专利联盟(专利池)中滥用专利权;在技术标准中滥用专利权,包括拒绝许可、高价许可或恶意规避披露义务;滥用申请权;滥用诉权,包括恶意提起虚假诉讼。
“但并不是所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垄断。判定知识产权垄断行为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论证,以证明相关企业的支配地位。所以宁波稀土企业诉日立金属垄断一案,在具体认定上,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来小鹏表示。
自主创新 掌握主动(作者:祝文明 苏杰,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在国内,四家宁波稀土永磁公司于2014年底联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件目前仍在诉讼中。
海外诉讼 初战告捷
国内稀土永磁公司与行业巨头日立金属的恩怨纠葛多年。2012年8月,日立金属及其在美关联公司,就4件“烧结钕铁硼”的工艺专利,在美国提出针对全球29家公司的“337调查”(案件号:337-TA-855),其中包括4家中国公司。 2013年5月,3家中国公司与日立金属达成和解,同意支付专利费和视销售情况的“抽头费”,从而取得日立金属专利许可。(本报2013年9月6日曾作相关报道)
据悉,“烧结钕铁硼”是永磁材料的一种,属稀土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应用在风电、电动机、磁悬浮等领域,近年来应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发展前景良好。
2012年8月,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成立稀土联盟,对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实施反击,在经过1年多的紧张准备后,稀土联盟赴美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日立金属“烧结钕铁硼”的核心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两件日立金属的核心专利6491765号和6537385号在美国被裁定无效。
反垄断之诉 道路漫长
稀土联盟中的4家宁波企业则于2014年底在国内起诉日立金属构成垄断。“形势也向好的方向发展。”原告之一的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红良对外表示。赵红良还表示:“日立金属在核心专利的有效期内将核心专利与外围专利相捆绑,使得被许可企业在核心专利权有效期保护届满之后,仍然不得不受到外围专利的限制。”稀土联盟称,对日立金属近400件现行有效专利逐一分析后发现,日立金属拥有的专利远没有其声称的那样强大。业内人士还称,日立金属在2012年核心专利权有效期临到期前发起“337调查”,又迅速与3家中国企业和解的行为实际是虚晃一枪,造成其专利仍有威慑力的假象。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制度为技术保护提供了合法垄断权。为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地域和权利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企业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利用专利制度达到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市场的目的,确实可能涉嫌触犯反垄断法。中国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善于利用法律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要对跨国企业的专利战术保持警惕,在遭遇跨国企业滥用专利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从华为诉高通垄断案、宏远公司抵制欧司朗案等案例中借鉴经验,面对跨国企业的专利滥用,可以寻求相关部门帮助,抵制其权利滥用行为。
据了解,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它包括两种主要救济方式,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有专家指出,滥用专利权情形一般包括: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价格歧视、搭售、独占性回授;拒绝许可;在专利联盟(专利池)中滥用专利权;在技术标准中滥用专利权,包括拒绝许可、高价许可或恶意规避披露义务;滥用申请权;滥用诉权,包括恶意提起虚假诉讼。
“但并不是所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垄断。判定知识产权垄断行为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论证,以证明相关企业的支配地位。所以宁波稀土企业诉日立金属垄断一案,在具体认定上,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来小鹏表示。
自主创新 掌握主动(作者:祝文明 苏杰,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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