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构想
摘要: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必须在保留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界定的基础上,着力修稿完善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刑法规定。为此,首先应当完善商业秘密犯罪的罪名体系;其次严格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管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再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刑增设多个量刑档次,以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宽严相济;最后,规定对于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须“告诉才处理”,但是,侵犯商业秘密危及国家利益或者情节严重的则除外。当然,关于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关键还在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全球化
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战力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因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突出,如何给予商业秘密有效的保护,不经是世界各国法律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而且成为加入WTO所必须履行的义乌之一。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尽管1997年刑法典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这一规定是否科学,能都对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的今天,反思这一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没过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构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间价值。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
由于世界各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不一致,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各国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尽管表述纷繁复杂,但总的来看,不外乎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使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则除工业领域中的秘密信息以外,还包括商业和管理两方面的秘密信息。如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这些秘密信息,既可以用于企业经营或从事某种职业,也可以转让。从现代国际经贸反战的客观要求来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从冠以的角度理解,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因为,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工业、商业等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工业技术秘密中往往附带有商业的货管理的秘密,商业的货管理的秘密中也往往附带有工业技术秘密的内容,将工业秘密与商业、管理领域中的咪咪咪信息截然分开,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而狭义的商业秘密的概念不仅过于局限,而且也与国际经济贸易发现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此其一。其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秘密和商贸秘密往往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例如,货源情报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一旦让竞争对手不正当的账务或探明,就有可能被对手设法截流;客户名单是企业长期公关活动建立起来的,一旦泄露出去,就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择机而入吧客户夺去;合理的生产协作方法,是一个企业长期经验积累或依据科学方法创造的能够产生较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管理方法,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取并投入使用,在提高竞争对手劳动生产率的同事则会相对降低曾为此付出辛勤劳动的创造者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对上述经营秘密和贸易秘密,只要仍处于秘密状态,就应予以保护。正式给予上述人士,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其本身都是从广义的商业秘密的角度,对于商业秘密进行界定的。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现行刑法第219条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商业秘密”包括两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呢?不是。因为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必须具有以下特征:(作者:李文燕 田宏杰,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全球化
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战力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因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日益突出,如何给予商业秘密有效的保护,不经是世界各国法律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而且成为加入WTO所必须履行的义乌之一。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尽管1997年刑法典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这一规定是否科学,能都对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的今天,反思这一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没过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构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间价值。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
由于世界各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不一致,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各国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尽管表述纷繁复杂,但总的来看,不外乎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使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则除工业领域中的秘密信息以外,还包括商业和管理两方面的秘密信息。如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这些秘密信息,既可以用于企业经营或从事某种职业,也可以转让。从现代国际经贸反战的客观要求来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从冠以的角度理解,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因为,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工业、商业等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工业技术秘密中往往附带有商业的货管理的秘密,商业的货管理的秘密中也往往附带有工业技术秘密的内容,将工业秘密与商业、管理领域中的咪咪咪信息截然分开,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而狭义的商业秘密的概念不仅过于局限,而且也与国际经济贸易发现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此其一。其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秘密和商贸秘密往往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例如,货源情报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一旦让竞争对手不正当的账务或探明,就有可能被对手设法截流;客户名单是企业长期公关活动建立起来的,一旦泄露出去,就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择机而入吧客户夺去;合理的生产协作方法,是一个企业长期经验积累或依据科学方法创造的能够产生较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管理方法,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取并投入使用,在提高竞争对手劳动生产率的同事则会相对降低曾为此付出辛勤劳动的创造者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对上述经营秘密和贸易秘密,只要仍处于秘密状态,就应予以保护。正式给予上述人士,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其本身都是从广义的商业秘密的角度,对于商业秘密进行界定的。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现行刑法第219条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文件中所说的“商业秘密”包括两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呢?不是。因为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必须具有以下特征:(作者:李文燕 田宏杰,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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