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 为农民用种安全把好关
发布时间:2015-08-26 16:41商业秘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在反馈的意见中,品种审定是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关注度最高、争议最集中的问题之一。有没有必要延续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机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是不是给更多品种套上了“紧箍咒”?面对各方的关注和争议,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保护农民用种安全
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现行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品种审定,是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审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对申请审定品种的品种试验结果进行审核鉴定,决定该品种能否销售并确定其适宜推广区域的过程。
“主要农作物品种要在上市前进行审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用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介绍说,审定的目的有三个,一是看品种有什么致命弱点,二是看品种的适种区域,三是看品种的产量、品质等经济价值。
好品种发挥增产增收作用,需要光温水气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同在黑龙江省,如果将适宜低纬度种植的晚熟玉米越区种植到高纬度地区,如不能在霜前正常成熟,会导致粮食品质下降,增产不增收。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告诉记者,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和经济性状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是品种审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是品种试验结果。品种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国际上通称VCU试验,用来判断品种的经济性和使用价值。在欧盟,大田作物品种要进入官方目录上市推广,必须通过VCU测试。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对部分农作物品种开展区域试验到2000年种子法颁布,我国逐步建立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根据2014年正式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我国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7种作物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西瓜、花生、向日葵等21种农作物实行省级审定。
品种审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的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从2001年到2014年,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1678个,一批综合水平高、适应范围广的优良品种得到大面积推广,带动全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然而,随着种业市场化提速,新品种推出速度加快,审定种类多、机制不完善、试验渠道单一、退出机制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对法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情况,新修订的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回应: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减少到5种,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建立包括申请文件、试验数据、种子样品等在内的审定档案制度,并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政策上升为法律。
“尽管有许多不科学不公正的地方需要改进,但品种审定制度还是需要的。”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玉米育种专家李登海认为,在新品种监督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审定变登记的条件不成熟。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同样认为,中国种子市场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并不健全,企业数量和农民数量又如此庞大,进行事前监管和技术把关是必要的。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给品种一个“身份证”
与主要农作物品种上市必须迈过审定门槛不同,目前,我国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也不登记,这就意味着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的品种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到试验田里摘个果实就能繁种,防不胜防。”面对管理“真空”,研发单位很无奈。
同样,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很尴尬:一个“中甘21”,仅在甘肃兰州市场上就被冠以30多个不同名称销售。法律没有规定,样品没有数据,监管起来如何区分“李逵”和“李鬼”?(作者:王 瑜,来源:农民日报 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保护农民用种安全
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现行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品种审定,是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审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对申请审定品种的品种试验结果进行审核鉴定,决定该品种能否销售并确定其适宜推广区域的过程。
“主要农作物品种要在上市前进行审定,是为了保护农民的用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介绍说,审定的目的有三个,一是看品种有什么致命弱点,二是看品种的适种区域,三是看品种的产量、品质等经济价值。
好品种发挥增产增收作用,需要光温水气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同在黑龙江省,如果将适宜低纬度种植的晚熟玉米越区种植到高纬度地区,如不能在霜前正常成熟,会导致粮食品质下降,增产不增收。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告诉记者,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和经济性状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是品种审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是品种试验结果。品种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国际上通称VCU试验,用来判断品种的经济性和使用价值。在欧盟,大田作物品种要进入官方目录上市推广,必须通过VCU测试。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对部分农作物品种开展区域试验到2000年种子法颁布,我国逐步建立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根据2014年正式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我国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7种作物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对西瓜、花生、向日葵等21种农作物实行省级审定。
品种审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的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从2001年到2014年,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21678个,一批综合水平高、适应范围广的优良品种得到大面积推广,带动全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然而,随着种业市场化提速,新品种推出速度加快,审定种类多、机制不完善、试验渠道单一、退出机制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对法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情况,新修订的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回应: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减少到5种,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建立包括申请文件、试验数据、种子样品等在内的审定档案制度,并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政策上升为法律。
“尽管有许多不科学不公正的地方需要改进,但品种审定制度还是需要的。”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玉米育种专家李登海认为,在新品种监督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审定变登记的条件不成熟。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同样认为,中国种子市场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并不健全,企业数量和农民数量又如此庞大,进行事前监管和技术把关是必要的。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给品种一个“身份证”
与主要农作物品种上市必须迈过审定门槛不同,目前,我国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也不登记,这就意味着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的品种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到试验田里摘个果实就能繁种,防不胜防。”面对管理“真空”,研发单位很无奈。
同样,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很尴尬:一个“中甘21”,仅在甘肃兰州市场上就被冠以30多个不同名称销售。法律没有规定,样品没有数据,监管起来如何区分“李逵”和“李鬼”?(作者:王 瑜,来源:农民日报 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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