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音乐电视作品赔了7000元
发布时间:2015-08-26 16:27商业秘密网
源:青岛财经日报 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早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就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明确了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畅通了收费渠道,但我市黄岛区一家量贩式KTV竟对此置若罔闻,后惹官司上身。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000元。
邀请公证员来青公证量贩式KTV被控侵权
据了解,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以下简称作品集)收录了包括《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在内的367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作品集的包装盒上标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BN 978-7-7999-2281-2”等字样。
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上述作品在内的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中国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4年5月12日,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曾某向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月17日下午5时15分,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员杨志东及公证员助理吴红香随同曾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附近的某量贩式KTV。在该KTV服务台,由曾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该KTV出具的“包厢费结账单”、“商品消费账单”各一张,随后上述人员进入311号包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检查了曾某持有的数码摄像机,点击全部删除键,确认无内容后交给曾某,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由曾某在该包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点播了《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106首MTV,并进行全程摄像,取得视频文件两个,摄像操作完成后将摄像机交由公证人员保管。上述活动结束后,曾某用所带相机对该KTV外观标示进行了拍照。当月29日,栖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KTV外观照片显示KTV门头为该量贩式KTV。
“在既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陈某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歌系统,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我协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我协会的著作权。”中国音集协以此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凭借公证光盘锁定胜局
今年1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知是理亏,还是心虚,或是其他原因,作为该练歌房业主的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据了解,早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就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并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而作为专门从事卡拉OK经营的陈某,竟对卡拉OK版权收费置若罔闻。(作者: 刘瑞东,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早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就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明确了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畅通了收费渠道,但我市黄岛区一家量贩式KTV竟对此置若罔闻,后惹官司上身。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7000元。
邀请公证员来青公证量贩式KTV被控侵权
据了解,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以下简称作品集)收录了包括《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在内的367首音乐电视作品,该作品集的包装盒上标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BN 978-7-7999-2281-2”等字样。
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包括上述作品在内的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中国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4年5月12日,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曾某向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月17日下午5时15分,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员杨志东及公证员助理吴红香随同曾某来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附近的某量贩式KTV。在该KTV服务台,由曾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该KTV出具的“包厢费结账单”、“商品消费账单”各一张,随后上述人员进入311号包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检查了曾某持有的数码摄像机,点击全部删除键,确认无内容后交给曾某,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由曾某在该包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点播了《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等106首MTV,并进行全程摄像,取得视频文件两个,摄像操作完成后将摄像机交由公证人员保管。上述活动结束后,曾某用所带相机对该KTV外观标示进行了拍照。当月29日,栖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KTV外观照片显示KTV门头为该量贩式KTV。
“在既未支付许可使用费,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陈某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歌系统,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我协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我协会的著作权。”中国音集协以此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凭借公证光盘锁定胜局
今年1月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知是理亏,还是心虚,或是其他原因,作为该练歌房业主的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据了解,早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就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并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而作为专门从事卡拉OK经营的陈某,竟对卡拉OK版权收费置若罔闻。(作者: 刘瑞东,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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