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事务所的工作制度
审计事务所办理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业务时,实行以下三项基本工作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一般概念是:办理本案的人,凡是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正确解决,则一律应当回避。我国社会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以保障社会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实行回避;而委托单位,则有权要求其回避:
1.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或者鉴定事项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2.有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委托事项的。回避制度是完成审计查证事项的法律保证。
(二)保密制度
社会审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以维护有关方面和国家的利益。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对其所取得和了解到的资料、情况,都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三)收费制度
审计事务所是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因此社会审计工作实行收费制度,以保障审计事务所发展所需要的自有资金。审计事务所承办审计查询和咨询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然后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另有统一规定的项目,则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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