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数量与质量之辨析
发布时间:2015-08-18 16:41商业秘密网
近年来,中国在专利申请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报告,2011年和2012年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连续两年排名世界第一。这一方面表明中国政府倡导推动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表明我们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着实有着很大的提高。对此,有些人比较乐观,认为随着经济产业结构的升级,已经迈入了创新型国家行列。也有些不同的声音,认为我国的所提交的专利申请发明比例不高,专利价值不高。那么,专利数量和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呢?当专利数量上来之后是否就意味着专利质量的下降呢?
首先,需要弄明白何谓“专利质量”。有些技术专家认为,拥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专利应该是高质量的专利,因为当专利本身所承载的技术含量较高时,必然需要付出较大的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如果是一种底层的、基础性的技术的话,专利的质量自然就更高了,笔者暂且将这一评价标准称之为“创新难易度”。还有一种观点可能更多地来自于部分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他们认为,1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得较好,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得当,同时权利比较稳定的专利称得上为一个高质量的专利,笔者将这一评价标准称之为“专利撰写质量”,此标准从实务操作层面是相对可控的。
站在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的角度,笔者并不反对以上两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要称得上高质量的专利除了以上两种标准以外,还需要考量另一个要素,即:一件专利被第三方所使用到的可能性,也可以称之为“侵权必然性”,在企业经验过程中,专利往往被当作竞争利器来使用,如果一件专利不能用来限制竞争对手或者直接控告竞争对手侵权的话,这件专利有可能会被置于长期的“静默”状态。一旦企业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的竞争行为时,要找的专利往往首先也是那些为竞争对手所使用到的,并且容易找到侵权证据的专利,这种专利如果能满足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话,自然专利的价值就不可小觑了。
因此,专利的质量不管从上述哪个维度来考虑总会有合理的一面,只是从企业经营或竞争的角度来看,有可能会更倾向于关注“侵权必然性”这一要素,因为专利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所以,在现实的案例中,有些专利权利人拿一些并不起眼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而赢得官司获得赔偿就可以理解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乐于将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和高科技程度乃至创新指数来挂钩,不可否认两者之间肯定有一定的联系,但不得不提的是,那些拥有庞大专利数量的跨国巨头们,他们的专利数量可能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累,他们走的是渐进式的增长模式,在产品的概念设计、上市、发展直至消亡的产品系列大周期内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创新能力较强的跨国公司都拥有庞大的专利数量,这和这些公司所处的行业性质以及知识产权分布状况有一定关系。
国外科学家根里奇·阿奇舒勒曾经通过对250万件专利的研究,总结出了一套专门用于创新和发明的理论(即TRIZ理论),该理论指出,专利根据其创新程度,可以分为5个等级(如下表),创新级别从1-5依此递增,其中的知识来源和试错法求解的试错结果表征了创新的难易程度。
从表格可以看出,创新程度较低的级别1和2专利数量合计占到了77%,可以看出,大量专利中其实创新程度较好的只是少数。具体到企业而言,在特定的产品周期内,其创新能力是相对稳定的,如果在较短的时间内突击大规模提交专利申请,在缺乏有效规划和分析的条件下,必然会有大量专利落入级别1和级别2,其数量甚至远超77%。
以上分析仅仅是从“创新难易度”这一指标的角度来看的,如果从企业经营竞争的角度加上“侵权必然性”这一指标的话,那专利质量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由于市场前景的不明确,我们并不能完全说级别3、4和5的专利就完全拥有很高的专利质量,同样地,也不能完全武断地认为级别1和2的专利就拥有较低的专利质量。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专利质量的动态变化。通俗地说,就是今天看起来处于“静默”的专利,明日就有可能成为一颗即将引爆的“竞争利器”。(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首先,需要弄明白何谓“专利质量”。有些技术专家认为,拥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专利应该是高质量的专利,因为当专利本身所承载的技术含量较高时,必然需要付出较大的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如果是一种底层的、基础性的技术的话,专利的质量自然就更高了,笔者暂且将这一评价标准称之为“创新难易度”。还有一种观点可能更多地来自于部分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他们认为,1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得较好,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得当,同时权利比较稳定的专利称得上为一个高质量的专利,笔者将这一评价标准称之为“专利撰写质量”,此标准从实务操作层面是相对可控的。
站在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的角度,笔者并不反对以上两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要称得上高质量的专利除了以上两种标准以外,还需要考量另一个要素,即:一件专利被第三方所使用到的可能性,也可以称之为“侵权必然性”,在企业经验过程中,专利往往被当作竞争利器来使用,如果一件专利不能用来限制竞争对手或者直接控告竞争对手侵权的话,这件专利有可能会被置于长期的“静默”状态。一旦企业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的竞争行为时,要找的专利往往首先也是那些为竞争对手所使用到的,并且容易找到侵权证据的专利,这种专利如果能满足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话,自然专利的价值就不可小觑了。
因此,专利的质量不管从上述哪个维度来考虑总会有合理的一面,只是从企业经营或竞争的角度来看,有可能会更倾向于关注“侵权必然性”这一要素,因为专利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所以,在现实的案例中,有些专利权利人拿一些并不起眼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而赢得官司获得赔偿就可以理解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乐于将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和高科技程度乃至创新指数来挂钩,不可否认两者之间肯定有一定的联系,但不得不提的是,那些拥有庞大专利数量的跨国巨头们,他们的专利数量可能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累,他们走的是渐进式的增长模式,在产品的概念设计、上市、发展直至消亡的产品系列大周期内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创新能力较强的跨国公司都拥有庞大的专利数量,这和这些公司所处的行业性质以及知识产权分布状况有一定关系。
国外科学家根里奇·阿奇舒勒曾经通过对250万件专利的研究,总结出了一套专门用于创新和发明的理论(即TRIZ理论),该理论指出,专利根据其创新程度,可以分为5个等级(如下表),创新级别从1-5依此递增,其中的知识来源和试错法求解的试错结果表征了创新的难易程度。
从表格可以看出,创新程度较低的级别1和2专利数量合计占到了77%,可以看出,大量专利中其实创新程度较好的只是少数。具体到企业而言,在特定的产品周期内,其创新能力是相对稳定的,如果在较短的时间内突击大规模提交专利申请,在缺乏有效规划和分析的条件下,必然会有大量专利落入级别1和级别2,其数量甚至远超77%。
以上分析仅仅是从“创新难易度”这一指标的角度来看的,如果从企业经营竞争的角度加上“侵权必然性”这一指标的话,那专利质量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由于市场前景的不明确,我们并不能完全说级别3、4和5的专利就完全拥有很高的专利质量,同样地,也不能完全武断地认为级别1和2的专利就拥有较低的专利质量。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专利质量的动态变化。通俗地说,就是今天看起来处于“静默”的专利,明日就有可能成为一颗即将引爆的“竞争利器”。(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 上一篇:关于美国专利制度“先发明”原则的评论
- 下一篇: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相关阅读: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