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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图片新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

发布时间:2015-08-14 10:59商业秘密网

  

        我国《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他人转载时事新闻一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时事新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但一般来说所认定的时事新闻往往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件等的客观报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结果等要素,而且此前被认定的时事新闻基本为文字新闻。随着互联网通讯的发达及新闻媒体的创新,现在诸多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媒体除文字新闻外,许多时候会以图片新闻的形式进行新闻报道,如凤凰网的图片新闻、网易的图片新闻等等。这类新闻形式往往配以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图片,同时辅之以少量文字对某事件进行报道,由于具有较强的视觉效果,符合现在社会快速读取的特点,图片新闻在互联网为媒介的新闻浏览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对于该类图片新闻能否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时事新闻”,其认定的界限又是什么呢?
  图片新闻不能简单理解为新闻图片。新闻图片往往是在文字新闻报道中的插图,在一篇文字新闻中占有很小的比例,而且如果拿掉该插图,一般不会影响到新闻报道的效果;但图片新闻本身即是新闻报道的主要或重要部分,图片与配图上的文字共同组成了该完整的新闻报道,新闻事件的诸多信息是直接通过图片来向受众展示的,如果去掉系列图片,该新闻就是非完整、不可读的。因此,对于该类新闻不能简单套用新闻图片的著作权判定原则。
  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一审与二审法院就对涉案图片新闻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对于涉案图片新闻中所使用的图片,一审法院认定由于该篇新闻报道是对特定新闻事件的报道,属于时事新闻,因此其中图片也构成时事新闻的组成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于如何判定图片新闻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确立了两项原则:一,《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一般是指文字新闻,在认定图片新闻构成时事新闻时应当采取较文字新闻更为严格的标准;二,图片新闻是否构成时事新闻,不应以其同时配发的文字信息是否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为标准进行判断,而应同时考察图片本身的独创性。即便同时配发的文字信息构成时事新闻,也不排除图片本身仍然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时事新闻,除了基于传播信息的考虑外,同时也主要是基于对于单纯的事实报道来说,表达时有限的,在有限表达的前提下人们不必或不可能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改变其表达,当然也不能因使用他人的表达获得对价。但对于图片新闻来说,由于摄影本身的艺术特性,不同的人在摄制同样的报道图片时,由于本身的摄影水平、审美等差异,所形成的图片可能会产生差异,反应作者不同的人格特性,因而应当具体判断所涉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否脱离文字事实报道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天富。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汉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天富与被上诉人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乔天富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毕。(作者:李伟华,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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