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虫米子”案看“淘字号”与“淘品牌”的保护
案情简介
2005年,杨艳华创作了“小虫米子”,并于同年4月4日开始将其作为淘宝店铺名称及淘宝旺旺帐号(见图1)进行使用,“小虫米子”淘宝店铺专营时尚女装。2010年6月,杨艳华与国内户外知名品牌“骆驼”的掌门人万金刚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小虫米子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小虫米子公司),后来“小虫米子”正式联姻“骆驼”成为“骆驼”旗下的女装高端品牌。经过长期推广经营,“小虫米子”淘宝店铺目前已成为淘宝网C店的知名店家。
2011年3月,小虫米子公司提出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见图2)的注册申请,2012年4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据了解,北京恒润盈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润盈生公司)于2008年12月提出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见图3)的注册申请,2010年8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
对此,小虫米子公司认为,恒润盈生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遂于2013年9月针对恒润盈生公司的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今年4月2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小虫米子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据此裁定对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恒润盈生公司则认为,其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小虫米子”商标,而小虫米子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与其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4年3月针对小虫米子公司的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4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14487号《关于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小虫米子公司的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与恒润盈生公司的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悉,小虫米子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专家观点
冯晓青、方彬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
在针对小虫米子公司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裁定中,商评委认为,虽然“小虫米子”作为淘宝网店店名并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但是小虫米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将“小虫米子”这一标识用于商标性使用,并且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较大的影响力。基于此,商评委认定恒润盈生公司注册“小虫米子”商标的行为属于抢注小虫米子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据此裁定对恒润公司注册的“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很多权利人在遭遇商标抢注时都会试图通过主张在先权利进行救济。然而并非所有民事权益都能以在先权利得到商标法的救济,关键在于被侵犯的是民事权益还是民事权利。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虽然具有一般商号的辨认性功能,却不属于具体的商号,其没有经过相关的登记公示程序,也不存在统一的管理性机构对此进行管理。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的唯一性与稳定性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显然难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在先权利给予保护。(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05年,杨艳华创作了“小虫米子”,并于同年4月4日开始将其作为淘宝店铺名称及淘宝旺旺帐号(见图1)进行使用,“小虫米子”淘宝店铺专营时尚女装。2010年6月,杨艳华与国内户外知名品牌“骆驼”的掌门人万金刚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小虫米子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小虫米子公司),后来“小虫米子”正式联姻“骆驼”成为“骆驼”旗下的女装高端品牌。经过长期推广经营,“小虫米子”淘宝店铺目前已成为淘宝网C店的知名店家。
2011年3月,小虫米子公司提出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见图2)的注册申请,2012年4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据了解,北京恒润盈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润盈生公司)于2008年12月提出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见图3)的注册申请,2010年8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
对此,小虫米子公司认为,恒润盈生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遂于2013年9月针对恒润盈生公司的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今年4月29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小虫米子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据此裁定对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恒润盈生公司则认为,其在先申请并获准注册“小虫米子”商标,而小虫米子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与其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4年3月针对小虫米子公司的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4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14487号《关于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小虫米子公司的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与恒润盈生公司的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第9280441号“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悉,小虫米子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专家观点
冯晓青、方彬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
在针对小虫米子公司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裁定中,商评委认为,虽然“小虫米子”作为淘宝网店店名并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但是小虫米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将“小虫米子”这一标识用于商标性使用,并且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较大的影响力。基于此,商评委认定恒润盈生公司注册“小虫米子”商标的行为属于抢注小虫米子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据此裁定对恒润公司注册的“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很多权利人在遭遇商标抢注时都会试图通过主张在先权利进行救济。然而并非所有民事权益都能以在先权利得到商标法的救济,关键在于被侵犯的是民事权益还是民事权利。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虽然具有一般商号的辨认性功能,却不属于具体的商号,其没有经过相关的登记公示程序,也不存在统一的管理性机构对此进行管理。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的唯一性与稳定性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显然难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在先权利给予保护。(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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